朱善海说,车险无责免赔是依据商法效率效益原则制定,保险公司也依据此原则确立保费。但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商业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来约定的,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是无效的。
据了解,此前,江苏、北京和重庆等地的法院系统都通过判决,认定无责免赔条款属无效条款,有力地支持了消费者的合法诉求。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在判决书里写下这样一段话:“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针对无责免赔的广泛争议,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备条款和费率,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