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汽车质量责任险实施方案的议案(四)
案由分析:
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壮大,消费者用车需求迅猛增加,但相当部分的消费者购买能力却跟不上需求的增长速度。在急需用车的时候,租车便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于是汽车租赁行业从无到有不断扩大规模,但是与汽车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造成汽车租赁行业存在法律空白。具体表现在:
●在租车法律关系中,汽车租赁公司承担着巨大的租车风险。如果出租的汽车被骗子抵押了,只能自己再掏钱买回来;如果租车人不缴交通罚款,只能由租赁公司垫付。
●承租人租车成本高,对租车积极性有很大的影响。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适用,故租赁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采取制定苛刻租赁合同的方法,要求承租人必须是本地人,租车时必须带全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和户口本,留下多个联系电话,必须预交高额押金等方法来预防或者是降低风险。这种现象的存在,阻碍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也会对汽车产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关法律规定不足以调整汽车租赁法律关系。目前,汽车租赁合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是汽车租赁不同于其他一般租赁,车辆出租人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其他租赁形式,例如车辆租赁过程中发生事故,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车辆租赁过程中由于承租人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而承租人又不愿意交纳罚款,那么最终为罚款买单的还是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将车辆抵押,而自己又无能力偿还,那么最终还是会由出租人将车赎回来。
●不利于出租人的合法经营和承租人便捷的租用车辆。为保障自身利益,降低风险,出租人必然会对承租人租车规定苛刻的租赁条件,而承租人急需用车不得不被迫接受,而造成承租人的心理失衡,对自己高价租来的汽车粗放使用,这往往导致汽车出租业贸易成本的上升,进而影响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
出台汽车租赁法律法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规定汽车租赁公司对出租车辆产生的事故承担责任的限度;
●出租人应当有权利将承租人非法抵押的车辆无偿收回;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车辆的违规罚款具有免交的权利,罚款应当由承租人直接交纳;
●出租人应当对因出租车辆的性能安全引发的事故承担责任,出租人应当保障车辆各项性能满足正常使用,并承担交车前的检查义务;
●承租人应当承担合理使用车辆的义务;
●对租赁车辆做专门的标识禁止承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
●出租人、承租人责任承担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