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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拥堵费”在法律上能否站住脚?

2011年04月15日 15:05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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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卢国伟

本期嘉宾:

宋长青(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项林(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乔国和(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邓勇(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背景新闻

去年,深圳市21位政协委员联合提出的提案,建议政府协调发改、规划、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交通拥挤收费、车牌拍卖、尾号限行、错峰上下班等交通管理政策。

但是,另有6名人大代表则认为,一味围堵和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配合公共交通的优势来积极疏导,多管齐下,尤其是大力发展轨道交通,充分发挥其大容量、快捷、安全、无拥堵的优势,让轨道交通出行的方式逐渐取代自驾汽车出行的选择,倡导低碳生活,这才是共同努力的方向。

征收“拥堵费”在法律上能否站住脚?

主持人:关于“拥堵费”,国内此前就有人提议过,只是仅限于专家的说法。如今,在地方政府的文件中出现,让人觉得收费好像就在眼前。

征收“拥堵费”需要法律授权

宋长青:所谓“拥堵费”,即在特定时段和路段对通行的车辆收费,以此从时间和空间上来调节交通流。

从性质上说,征收“拥堵费”是种行政收费行为。按照行政法治原则,政府行政行为应有实体法、程序法依据,即必须得到法律授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深圳市打造国际水准公交都市五年实施方案》显示,深圳准备采取交通拥堵收费等各类需求管理措施。如果此举以地方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显然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冲突。

根据现行法律,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规范没有授权时,行政立法不能变更或另作不同的规定。所以,开征“拥堵费”缺少法律依据和授权,如果出台,面临着被变更或撤销的风险。

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尝试收费

项林:“拥堵费”是否收、收多少,通过由经济学家、交通专家组成的专业团队,可以进行科学论证。然后通过听证广泛听取民意进行修改完善,最后提交人大审议,可以为此措施取得法律上的授权,减少争议。

“拥堵费”能不能解决“堵城”现状,完全可以尝试。借鉴国外一些城市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将收取“拥堵费”的区域限定在具有闭合性、城市功能最集中、交通最拥堵的城市中心区,在收费时段上,根据收费区域交通特性进行确定。而收费系统的设计也要便捷,可用牌照识别、电子不停车收费、购买通行许可证等方式,保证车辆以正常速度通过收费界面,而不会形成新堵点。

只要科学设计,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可以将收取“拥堵费”治堵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即使实行效果不理想,也为其他城市治堵提供实践经验,避免再走弯路。

[责任编辑:sunjc] 标签:征收拥堵 解堵 拥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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