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高速公路是由国家立项并设计的,经由某省,主要由该省配套出资建路。整条路被分为一个个路段,再由不同的公司通过招投标完成,修好一段,收费一段。因此,一条高速公路上设立的收费站,很可能属于不同的公司。
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少路段分给多个公司承包建设并运营。公司投资肯定是要回报的,高速公路自然就成了摇钱树。由此带来收费站过多、过密等问题。据规定,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而一些地区,有的收费站相距仅10公里左右。
当公路成为某公司攫取回报的某种商品时,如何收回本钱?像北京机场高速那样车流量大的路段,收费不难保证,但一些配合国家规划的路段,短期内车流量并不大,就意味着承包公司要亏本。而公司承包某路段,本身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以超重车辆压损路面为由,判定超载违法为据收取的高额通行费,正是一些公司的财源。
因此,明明可以规定不允许一些车辆上路,但实际状况却是“允许上路,而后加倍收费”。
这位专家表示,要改变现状,就要回到一个问题上:“公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有公益和公用的属性,这究竟应当由谁建设,如何使用,如何管理。”
由于公路经营权归属公司,很多公司为逐利,还完贷款还在收费。据北京市审计局报告显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此后,其收费期限延至到2029年。贵阳市的一条公路,建设投资3196万元中,银行贷款约1500万元,但该公路被勒令停收前,收取的通行费已高达6371万元,是贷款的4倍多。
审计署曾对收费公路的审计调查发现,除了公路收费高增加社会负担的问题外,一些地方过度依赖贷款建设收费公路,部分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与此相对,作为世界上高速公路里程最多的国家,美国的收费公路比例却很少。根源在于,1956年,美国通过了《联邦资助公路法案》,确立了高速公路投资管理的框架。根据这一法案,美国州际高速公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照9∶1的比例出资,避免了市场化融资的功利性侵扰,使公路的公共产品特性得以保全。
据美国公路管理局统计,2003年美国高速公路总里程为9万多公里,而其中收费里程仅为7800多公里,约占总里程的8.8%。高速公路资金来源基本上是联邦政府的税收,以及对一些年久失修的高速公路收费以用于维护和保养。美国政府认为,如果公路收费,势必会给行车带来诸多不便,这违背了高速公路的意义。
而日本高速公路遵循按行驶里程收费的原则,全国统一标准。其中,高速公路收费可以打折。例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里程超出100公里的部分,可优惠25%;超过200公里,则超过部分可优惠30%等;一旦通行费总收入足以偿还总费用,高速公路就免费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