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目前除了自驾租车外,新兴的“带司机租车”服务,也逐渐成为商务人士的选择。
“比如像我们经常代表公司出差,去谈合同,从一辆高档车上下来,效果就比从出租车上下来要好。我们不可能到外地现买车,所以,几天租一辆带司机的车,还是比较实际、方便的。”一家跨国企业的商务代表王女士说。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分会主任、高级工程师张一兵介绍,美国就有类似的高档车带司机租赁业务,英语称为“Limo Service”,区别于出租车。“它需要预约,比如亚特兰大市就有500辆这样的高档租赁房车。”
张一兵介绍,国内外的带司机汽车租赁多数是汽车租赁服务的辅助业务,一般没有专门从事带司机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目前,带司机汽车租赁以机场接送服务、礼仪用车服务及短期的包车服务为主。与旅客运输中的包车相同,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规定时间内的交通服务并负责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但这种“带驾租车”,在我国却遭遇了法规和政策的真空地带。
“我国现有的《道路运输条例》规范的对象为道路客运,与汽车租赁附带驾驶员服务存在根本区别。”管敏正律师说,“据我所知,目前我国也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使用或规范‘代驾服务’这一概念,也未对其进行禁止。因此,汽车租赁企业提供代驾服务,目前无法可依。”
张一兵介绍,我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禁止公交车、长途大巴等道路运输服务带司机汽车租赁的,但又不承认“带驾租车”为包车客运业务,“因此,拒绝按照包车客运的程序接受企业的客运经营申请”。同时,经营申请审批的手续繁琐,“根本无法适应带司机汽车租赁的需要”。
而部分地方制定了汽车租赁管理法规,其中“带驾”这一概念也未被纳入。如《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就指明:“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北京市运管局在2010年11月发表的《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发展问题研究》中指出:“目前,国家没有关于汽车租赁的立法。本市汽车租赁管理法律依据是2002年颁布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但同样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该《办法》中有关许可的条款和内容取消,很多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虽然有些地方法规对汽车租赁企业或多或少有些规定或要求,但此类规定是否与上位法冲突?或是像北京一样,在实践中已经被弱化?这些都值得政府和业界探讨。”管敏正律师说。
在交通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汽车类教材《汽车租赁》中,就解释带司机汽车租赁(被称为“Hire Car”、“Limo Service”)是一种常见的业务,“但在我国,带司机汽车租赁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
在联合国、欧盟和北美的行业划分标准中,都明确规定带司机汽车租赁属于运输行业。比如联合国2002年公布的《中央产品分类》(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简称CPC,是联合国统计署制定的产品分类国际标准,包含国内外贸易中所有可流通和储存的产品和服务。——记者注),就将带司机短期汽车租赁划入道路运输服务,其中带司机客车租赁与出租汽车一样,被视为非班线旅客运输。
但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编号L73的租赁业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租赁,编号F51的道路运输业中也不包括带司机汽车租赁。
“带司机租赁成了一个没有行业归口的‘黑户’。”有业界人士谈到这个问题,带着苦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