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走出法规政策的困境
中国汽车租赁业何时才能走出法规政策的困境?
对此,我国部分地方已开始调整带司机汽车租赁的管理政策。2008年1月,深圳市交通局宣布接受汽车租赁企业开展包车客运经营的申请,但仍仅限于深圳市内的大客车包车业务。
据张一兵介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承担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研究”课题的人员在2011年3月的《中国道路运输》杂志上刊登题为《汽车租赁现状与立法对策》的文章,建议在汽车租赁行政法规或规章中写入“明确租赁车辆类型包括小客车、小货车、大客车,并且允许带司机或代雇驾驶员”。
张一兵介绍,在香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中的“出租车服务”就是带司机租赁,小客车带司机租赁有酒店、旅游、机场、学校、私家5种,客车有非专营巴士、红色小巴等。上述业务允许批准后经营。
在台湾,《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规定,“经营小客车租赁业租车人如需雇佣驾驶人者,应由出租人负责代雇小型客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驾驶”。
而欧美国家对带司机租赁管理政策比较宽松。“很多欧美国家的汽车租赁网站上,有带司机租赁这项业务。”张一兵说。
对这种带司机的汽车租赁,如何监管?
张一兵解释,由于“带驾租车”属于道路运输行业包车客运的一种业务,又具有租赁特性,“因此,多数国家对其监管是和普通汽车租赁服务不一样的,倾向于客运行业的监管模式”。
比如在英国伦敦、美国纽约,规定承租方必须经过获得批准的经营商的预约,才能租用带司机的车辆。纽约规定,带司机车辆载客不得超过20人,承租方不得在街旁搭乘带司机的租赁车。同样是英国,有的城市则对带司机租赁没有限制。
在日本,规定汽车租赁不得提供驾驶服务,但不禁止提供驾驶人员信息。韩国规定不得提供驾驶劳务,外国人、残疾人、65岁以上者、团体客户、租期6个月以上者除外。
但目前在我国,关于汽车租赁业的全国性政策法规,还未提上公开日程。
“汽车租赁市场前景非常广阔,目前关键是要有正确、明确的市场定位。如果能跻身现代服务业,将给汽车租赁行业带来一系列政策便利。比如,可以享受环保政策在税收融资方面的支持。”吕红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