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败诉轮胎特保判例或被他国引用(2)
“开拓非洲、南美等市场是近两年来企业寻求业绩稳定的途径。”他说。
但是,这项判决生效后,根据WTO的相关规则,其他国家可以援引判决结论实施同等的贸易保护措施,这对于企业而言,刚刚开拓的新兴市场也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011年 6月22日起 阿根廷已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征收反倾销税。对旅行汽车轮胎征收23%的反倾销税,对农、林用机械或车辆的轮胎征收10%的反倾销税,对公共汽车或卡车轮胎征收17%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两年。
“我们5月份与阿根廷经销商签订了500万美元的合同,就遇上了征收反倾销税,如果特保措施再被发起,可能无法接受超过20%的关税,那时候就只能违约了。”山东德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金波表示——他们主要出口小型挖掘机轮胎。
“市场扰乱”定义存分歧
就在这份裁决报告出台之后,中国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做出了正面回应。他指出,美国2009年对华实施的轮胎特殊保障措施,是为转嫁国内政治压力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未获得其国内产业支持,不仅损害了中方的正当贸易利益,也未能减少轮胎进口量。
为轮胎产业工人争取工作职位是当初实施这项特保措施的目的。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在请愿书中指出,从中国进口的消费用轮胎从2004到2008年进口数量增加了215%,金额则增长了295%,造成美国5100名美国工人失业。
而特保措施是中国加入WTO之时的一项妥协性承诺。
该措施源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421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中国出口至美国的产品数量增加或者所依条件,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时,此美国国内产业可以接受保障措施救济。
《美国1974年贸易法》规定“市场扰乱”的要件为:进口产品大量急剧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进口产品大量急剧增加是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重大原因或威胁。美国判定“市场扰乱”时,将“严重损害”改成了“实质损害”,从而使援用保障措施的条件放宽了。由于对损害程度的鉴定标准模糊,中国企业申诉理由中更强调损害程度不深,而美方认定的是是否具有实质性的侵害行为,也使得应诉企业的证据被多重解读。
2010年12月,WTO仲裁委员会就曾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在2004至2008年间中国进口轮胎数量迅速增加导致轮胎行业受到冲击”说法成立。其主要观点即支持“中方无法成功证明,美方不恰当地将轮胎产业下滑归咎于中国”的看法。即在对于认定中国输美轮胎对于美国市场的实质性损害上,双方存在分歧。
WTO仲裁委员会表示,证明三年特保措施过度的举证责任应在中方,但因为中国申诉企业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最终导致了此次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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