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限购一年催生汽车销售四大“怪招”(2)

2012年01月16日 09:53
来源:新京报 作者:梁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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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招 2

出租车牌月租金3000元

去年,汽车行业还有另一种“走钢丝”形态:即租赁公司和少数4S店推出的牌照租赁业务。

第三者责任险需保百万

租赁公司业务员李越表示,“租牌”方案并不属于政策规定范畴,北京市交通委小客车指标申请办公室也曾声明此举是违规的。李越告诉记者,“我们也是打个擦边球,这部分的业务量其实不多,因为一般租赁公司为保障公司利益要求车主上保险的时候,第三方责任险赔付限额最少设定为50万,很多车主觉得心里没底。”他形容道,租车牌是在玩走钢丝。

不仅仅租赁公司,一部分胆大的4S店也在此项业务上跃跃欲试。

据某广本店的总经理介绍,车主与4S店签署一份合同,交付全部车款后即可将车开走。合同内容会对双方权利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车辆登记方属4S店,保险费用全部由车主承担,但第三者责任险需保100万元。除了常规的车款和保险费用外,还需要支付牌照每月的使用租金,“我们店是首月免租金,此后每月3000元,不分车型,一旦客户摇到号合同随时可以中止租约。”该总经理表示,能接受这项服务的车主不多,租牌照更多地是“赚吆喝”、“变相打广告”。

对于牌照租赁,除了车商外,“嗅觉灵敏”的个人也乐于掺和。论坛上,一些以私人名义发出的出租牌照信息,月租赁要价1500-3500元。不过,从信息活跃数量上看,租牌市场还是供过于求。“私人协议租牌一般发生在相互熟悉的朋友、亲戚之间,要不然风险太大。”某品牌4S店经销商接受采访时称。

变相“背车”存风险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表示,“租牌”也就是变相“背车”,无论是“背车方”还是购车人都存在法律风险。比如,“背车方”一旦把车卖给别人,购车人的车可能就要易主。“背车方”如果对外负有债务,该车可能会被作为偿债财产。车辆在使用中,若出现交通事故,在赔偿等费用负担上,也极可能引发双方纠纷。

租车牌实质上是消费者花钱买了一辆车,却落在了别人的名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号牌所有者作为名义车主将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出借的一方把车辆身份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按照号牌确定侵权责任,从车辆登记角度讲,交通肇事责任就应当由登记人承担。对于实际的购车人也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号牌所有者因其他纠纷卷入诉讼,其名下的车就会被当做他的财产予以执行,实际购车人会因此遭受损失。

限购令出台后,汽车经销商们纷纷把目光投向了“租赁资质”这个过去不受关注的地带。“现在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已经停止受理租赁资格的申请了。”一家没有租赁资质的经销商表示。

[责任编辑:guanlu] 标签:4S店 怪招 北京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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