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校车安全条例还需更多细则出台(2)
而且,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目前还未有大动作,校车安全新标准也尚未出台。2011年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等四项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月8日。今年1月12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四项国家标准经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讨论与审查,缩减为《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和《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送审稿)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后有消息称,校车安全新标准将于3月份正式发布,但截止记者发稿前并未得到正式的消息。
与此同时,关于校车运营的焦点问题——“运营主体与资金来源”,条例草案第三条里虽然有规定,即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但显然不够明确。“国家财政支持多少、地方财政支持多少、通过怎样的方式来支持、地方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等问题,在条例草案中无法找到答案。
当然,条例草案中也有很多亮点:
首先,条例草案明确了校车使用许可,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依照规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并对校车驾驶员提出了比一般客车驾驶员更为严格的要求;
其次,条例草案明确赋予了校车通行优先权,规定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再其次,条例草案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校车安全
交通主管部门在行动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官网了解到,3月30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在全国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现场会上,传达学习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条例草案。他指出实施好条例,为学生上下学营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既是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他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配合好教育、公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切实履行应尽职责。
第一,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从财政投入、税费扶持、用地保障、道路通行和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在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线路的规划、审批中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充分了解、考虑学生和学校的需求,在设点布局、公交线路和班车开通上把两者有机衔接起来,尽量提高学生乘坐公共交通的比例。
第三,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水平,做好校车行驶路段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完善农村地区开通校车的公路沿线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做好相关标识的设计。
第四,按照《条例》明确的“校车享有通行优先权”的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教育引导运营车辆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主动让行校车,为校车安全行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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