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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5日 08:15
来源: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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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慧琮向记者介绍,目前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足之处。《规定》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的,受限于立法阶位,缺少权威性、有效性的规制。

此外,《规定》对于违规制造商及销售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过小,最高处罚金额为3万元人民币,这造成车企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该规定的执行多流于形式。

最后,他认为,我国目前的汽车检测机构不可避免地与车企存在一定关联关系,致使一些企业通过自身优势,不公正地凌驾于普通消费者之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鉴定结论产生疑问。

任慧琮表示,如果以立法形式弥补中国汽车市场在召回问题上的缺失,建立统一的《汽车产品安全法》,对汽车企业的准入标准、产品质量标准、鉴定标准、鉴定机构、召回程序、违法处罚、召回补偿等问题作出明确规范,可以完善我国汽车产业立法,促进汽车业的有序良性发展。

邱宝昌建议,召回方案应该要有政府部门进行监管,要确定方案是可行的、合理的,并能解决缺陷,才允许企业进行召回,对于召回方案的论证和执行应该进行立法,从而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信达证券汽车行业分析师邢海芝表示,用法律规范召回行为对企业的影响应该分两方面来看:短期内,召回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费用和负担,也会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但是从长期来看,召回有助于提升企业产品质量,消费者对召回也会客观看待,增加对企业产品的信任度。

(迟精蕊 编辑)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福特 福克斯 问题 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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