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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二度“上会”争议依旧 税种性质受质疑(2)

2011年02月24日 08:1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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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价值计的财产税?

尽管税额调整获得委员认同,但在昨天的审议中,围绕着该法的立法目的、实际效果仍然产生了诸多争议。

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对草案做了说明。

谢旭人表示,车船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去年草案征求意见时就有公众提出,草案将车船税定义为财产税,但又按排气量征税,立法目的不明确,逻辑关系不清晰。如果是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应用燃油税调节,切实体现多缴多开、少缴少开、不缴不开的公平原则;如果是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则不应以汽车排量而应以其价值为计税依据,价值越高,征税越多。

草案初次审议时就有委员表示,如果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这部法显然不合适,因为当前已经制定了燃油税。燃油税是最科学的,烧多少油,就排放了多少尾气,就消耗了多少能源,那是再精确不过了,跟开2.0升和3.0升的车没有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也曾提出,目前中国涉及车辆的税种很多,应当统筹考虑税种设置和税负总体水平。车船税不可能承载过多的经济功能,如节能减排、调节财产和消费等。

昨天,不少参会的委员都表示,希望能进一步明确车船税的性质与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也表示,希望能够比较清楚地说明这个税的基本性质。“从内容来说,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既体现了财产税的含义,又体现了节能减排的导向。如果从增加消费的角度,还希望老百姓能多买车。现在是把这几个含义混合在一起,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 严隽琪说。

“开门”立法受肯定

虽然争议仍存,但草案“大修”已经体现出“开门”立法的民主精神和民生情怀。

据新华社报道,在去年底草案公布后收到的97295条公众意见中,7695条意见提出应明确车船税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节能减排之名,搭立法便车而提税,加重车主负担之嫌;6850条意见要求用燃油税代替车船税;4814条意见要求按车船的价值计税;1598条意见要求将车船的排气量和价值综合计税。

新华社昨播发评论指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传统,也是新形势下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保证。

事实上,早在200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法律草案除不宜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以促进和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立法。自此,“开门立法”成为一种制度、一种常态,社会公众可以及时阅读法律草案全文,并通过信函、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sunjc] 标签:车船税 税种设置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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