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多受益,经销商少受气

2012年11月01日 07:47 来源:广州日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汽车召回”明年起实施

文/记者王鹏

10月中旬,本报曾报道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关草案通过审议的消息,前日,该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此次正式公布的条例,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明确了召回启动、实施和报告程序。对这一条例的即将实施,记者从本地经销商处了解的情况是,不少经销商都表示了欢迎,认为相关法规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也使得经销商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少做“夹心层”,避免两头受气。

法规:

拒不召回最严将吊销许可证

正式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加大了对处罚力度,同时明确了召回的整套程序。

其中,处罚方面,条例规定,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按照该条例,如果一款年销万辆的车辆存在缺陷却拒不实施召回,按售价10万元计算,其罚款可能轻松上1亿元。

同时,条例明确了召回的整套程序。一是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反映:

消费者、经销商均得利益

条例的出台,更多是利于整个消费群体。如果具体到某个消费者在某一特定时间遇到的汽车产品设计或质量缺陷问题,很难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按照相关程序,一款汽车产品是否存在设计或者质量缺陷,需要更多的车主一同去投诉,才可能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展开深入的调查。

因此,但凡怀疑自己的汽车存在设计或质量缺陷问题,消费者应该增强维权意识,每增加一个人的投诉都可能成为最终保障大家权益的力量。

而经销商方面,提到相关条例的出台均表达了欢迎。“以前就像夹心饼干,在消费者和厂家两头受气。”南海一美系品牌4S店市场部人士介绍,消费者个人可能不清楚汽车出现的问题责任在谁。因此很多时候,经销商夹在与厂家和消费者的沟通过程中,左右为难。

“如果条例实施后,一些普遍存在的缺陷就能得到解决。作为经销商,不能说完全避免两头受气,但至少会减少了两头受气成为夹心层的机会。”业内人士表示。

影响:

国内汽车召回有望跟国际同步

早在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就已实行,截至2011年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但作为部门规章,没有像这次一样上升为法律条例,力度有限。同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仅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消费者来说,此前饱受大家诟病的,相比世界其他主要汽车市场,国内汽车召回的绝对数量和召回车辆占车市销量的比重都相差很远,而条例的出台及将来实施,会有更强的威慑力。

另外,从召回的实施次数来看,自主品牌召回的数量和次数都很有限,条例的出台也同样会促使自主品牌生产厂家提升产品品质,并增加主动召回的频率。

汽车召回条例的公布,也未免让人们对迟迟仍未出台的“汽车三包”抱以期望。尽管两者并不一样,但是这个《条例》出台后,将有利于解决“汽车三包”问题。目前最新的消息是,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的推动,汽车“三包”最快有望年内出台。

不论“召回”还是“三包”,实施起来都有难度,后者的难度还高过前者。虽然汽车“三包”立法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其将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汽车“三包”时代的到来。因此,人们对汽车“三包”最终出台仍充满期待。而根据有关部门向来较为稳妥一步步来的做法,在召回条例做好铺垫之后,汽车“三包”立法离其出台的时间,或许将越来越近了。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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