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钟宏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目前已公布,并将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高度。
此条例对生产者有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于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等行为,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另外,《条例》就轮胎等随车装备也有了制约,条例明确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没有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要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条例还规定了汽车产品生产者信息备案义务,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记录义务。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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