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加压厂商 车主期待三包

2012年11月12日 06:49 来源:成都商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日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向社会公布全文,并确定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2004年颁布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现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意味着“汽车召回”这项事关全国车主权益的部门规章“全面升级”为国家法规。

同时,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讲,相比“召回”,“汽车三包”政策何时正式出台更值得期待。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日前向媒体透露,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列入了国家质检总局今年的一大重要立法规划,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的推动,“汽车三包”最快有望年内出台。

1目的

从表面上看,“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都是为解决消费者汽车消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汽车召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

而“汽车三包”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

2约束对象

汽车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汽车“三包”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经销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此外,“汽车三包”主要针对家用车辆,而“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

3应用范畴

“汽车召回”针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严打”的对象主要为汽车厂商。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这样规定,可以有效促使生产者履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责任。

与“汽车召回”法令不同的是,“汽车三包”针对的对象是汽车经销商,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

4解决方式

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当然,具体细则还需等汽车“三包”正式出台后才见分晓。成都商报记者 刘逢源

很明显,《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剑指”汽车厂商,但从目前国内汽车缺陷的认定上来看,面临如汽车检测机构少、检测费用昂贵、检测时间长、相关标准不完善等难题,如何认定所购汽车存在质量隐患或设计缺陷而必须召回,该过程可能相当复杂。

2004年 召回“规定”出台

2013年 召回“条例”斗硬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这个规定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新华社)

征求意见 历经十稿

2012年 内容更显民意

今年1月16日,质检总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至此,汽车三包责任规定已历经十稿,而对比2011年9月20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和2012年1月16日公布的版本,有很多积极的变化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的成果,也体现了民意和民智。

2011年意见稿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2012年意见稿改为“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再如,2011年的“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已在2012年改为“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另外,2012年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罚则”,并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此外,“鉴定难”的问题也在2012年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回应。如,“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处理责任争议,需要对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严重质量安全性能故障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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