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条例 明年1月实施

2012年11月14日 08:45 来源:深圳商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指出,《召回条例》的实施将助推“三包”政策出台,届时中国车主维权将有法可依,汽车召回数量或激增。

《召回条例》明显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如最高100万元的罚款、严重时可吊销生产许可。召回条例第二十三条显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此外,召回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李 强)

[责任编辑:robot]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发表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自动登入    注册
ctrl+enter快捷提交

商讯

首页
文章精选
车型大全
广州车展
新车
国内新车
海外新车
谍照
新车图解
购车
试驾
导购
文化
人文
酷车
赛事驾驶
二手车
买二手车
卖二手车
车辆评估
二手车动态
行业
业内新闻
产业评论
访谈
调研报告
论坛
车生活
车型论坛
地方论坛
客户端
凤凰新闻
卫视通
凤凰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