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市场“打真”现象剖析及监管策略(3)

2012年04月13日 09:15
来源:慧聪汽车配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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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商标权利人要求配件商户出示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文件或正式票据(通常4S店不提供正式票据),如果不能出示则认定为假货,这是违反商标权国内用尽原则的。

(二)副厂(配套厂)件

副厂件是主机厂的配套厂商违反与主机厂的协议约定,将多产出的配件销售给汽配城商户。配套厂的违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对主机厂或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侵权。副厂件在没有附着原厂商标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当然可能构成违约或者侵犯专利权),如果副厂件未经授权,附着原厂商标流入市场的,则构成侵权。因为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大前提是由商标权利人自行销售,配套厂销售的行为不属于商标的权利用尽。所以,商标权利人打击附着商标的副厂件是一种合法的维权行为,不是“打真”。

(三)通用配件

通用配件是配套厂之外的厂商生产的配件。通用配件使用厂商自己的商标,一般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但有时候可能由于标识错误构成侵权。比如一副可以在本田雅阁车上使用的刹车片,在包装上注明:适用于本田雅阁,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如果直接在包装上标注了本田的H字母图形标志,则构成商标侵权。

(四)拆车件

拆车件也称二手件,是维修厂家在使用中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上拆下的好件。这种配件已经被磨损,与原厂件有区别。在可以继续正常使用和向消费者明示的前提下,拆车件符合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可以合法使用的。如果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拆车件,则会对商标权造成侵害。

(五)平行进口件

平行进口件是指国内代理商未经国内商标权利人同意直接从国外进口相同商标的配件。平行进口在世界各国的管理分歧较大,对于商标权在一国用尽后,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是否同时用尽,一直存有争议。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专门规制,虽然有过若干平行进口的法院判例,但在判决中对平行进口本身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予以了回避。例如著名的米其林轮胎平行进口案,最终法院以进口的米其林轮胎没有强制性的3C质量认证而判定其侵犯了商标权。但该案也说明一个问题,在没有3C认证瑕疵的情况下,进口米其林轮胎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对国内米其林商标权的侵权。一般来讲,如果平行进口配件和国内配件的商标权利人同一或者有直接关联,且质量上没有差异,符合国内的质量标准,不应该认定为商标侵权产品。

综上所述,通常行业内所讲的“打真不打假”现象,一般是针对流出的原厂件、副厂件、拆车件和平行进口件而言的。经过分析可以看到,除了没有经过授权私自流出的副厂件和假冒商标的通用配件之外,其它情况都可能构成实质的“打真不打假”。

四、“打真不打假”现象分析

(一)“打真不打假”的本质

对不存在知识产权瑕疵的“真配件”进行打击,已经成为某些商标权利人、汽车厂商的一种市场策略。其本质是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滥用商标权,强化以4S店为主体的垄断渠道,从而实现巨大的市场利益。

(二)商标真伪鉴定权的规定给了商标权利人一定的特权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商标 权利人 配件 汽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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