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市场“打真”现象剖析及监管策略(4)
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这个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更多地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一般情形下,商标权利人也不会将真品鉴定为假冒商品。但是由于汽车配件流通的特殊性,这个规定给商标权利人滥用商标权创造了条件。
(三)“打真”使商标权利人可以有效地控制渠道(消灭非主流渠道)
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汽配城商户提供《商标授权书》或者进货发票等,如果商户无法提供或者不愿意提供,商标权利人就可以出具《鉴定书》,将该商户的商品认定为假冒商品,这时商户很难提供相反的证据,只能接受处罚。如果商户提供了进货的票据,商标权利人可以不追究商户的责任,而是以票据作为证据,根据协议去追究上游配套厂或者下游4S店的违约责任。对于平行进口的配件也可以通过行使鉴定权来阻止进口的原装配件流入。
商标权利人通过在汽配城“打真”,一方面可以打击汽配城内商户,另一方面可以约束配套厂和4S店,从而轻易地切断汽配城商户的真货货源。真货货源切断了,汽配城内就只剩下通用配件和假冒配件。“打真”对于汽车厂商来说,可谓是一举多得。
(四)“打真”对汽配城的负面影响
“打真”行为对汽配城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一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竞争,强化以4S店为核心的垄断销售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更大损害;二是为假冒伪劣配件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空间,使更多假冒配件流入市场;三是对独立汽车维修企业也是一种打击,使他们获得真配件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打真”行为造成了市场秩序的进一步混乱,使汽车厂商的信誉度大大下降。
五、针对“打真不打假”现象,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应采取的策略
(一)区别对待涉嫌侵权商品
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应对销售者的商品来源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如果确实是来自4S店的真品,则不应以没有商标授权或者以商标权利人单方鉴定作为侵权认定依据。对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工商部门不宜直接认定为侵权商品,可以建议商标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市场上流通的拆车件,如果是符合商品质量标准,并对消费者明示的,也不宜以侵权商品论。副厂(配套厂)件虽然确属商标侵权商品,但也应与完全假冒的配件区别对待,因其危害程度远远低于完全假冒配件,在处罚上应相对完全假冒商标较轻,同时建议商标权利人尽量协调好与上游配套厂的关系,通过供货协议加强渠道管理。
(二)适当限制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权
在一般商标打假活动中,商标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对商品是否侵权做出鉴定,在销售者无法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商标权利人的鉴定做出侵权认定。但在汽配城打假过程中,针对可能存在的“打真不打假”情况,执法人员不能简单地以商标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鉴定结论作为执法依据,而应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比如对涉嫌侵权配件同原厂商品在包装、构造、外观、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比对,对二者的区别做出明确说明。商标权利人提供的鉴定理由充分、明确的,可以初步证明被投诉配件是侵权商品的,工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受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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