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和高峰时段出车率,增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水平提升,经市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0日起,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标准,并完善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同时,调整早晚高峰期间低速行驶费和等候费,以及预约叫车服务费。其他收费办法不做调整。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价标更换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确保本次调价收益全部用于驾驶员,严肃查处侵害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价格并行,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价标的出租汽车按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或未更换价标的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工作。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关于调整我市出租小轿车基价公里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85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函》(京发改[2006]709号)、《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京发改[2009]236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办法
一、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与出租汽车常用油品最高零售价(以下简称油价)变动幅度实行联动。
二、以3个月为1个周期,定期测算油价变动幅度,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
三、油价每提高(或降低)0.8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油价波动未达到0.8元/升时,燃油附加费不作调整。
四、油价变动水平不足0.8元/升,按照“顺序承担油价风险,适时疏导油价影响”的原则,采取驾驶员负担和企业、政府临时补贴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五、油价变动幅度由市交通委运输局测算。当油价变动达到燃油附加费调整幅度时,由市交通委运输局提出调整燃油附加费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对外公布实施,不再另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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