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尚存三大软肋

2011年10月25日 15:19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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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历经近3年时间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当时曾有传闻,汽车“三包”要在2005年的“3·15”之前实施,但之后一直没有下文。据当时曾参与讨论的业内人士透露,当时汽车“三包”未出台,主要是由于消费者利益与汽车厂商利益的“博弈”。汽车厂商阻力较大,认为汽车“三包”规定将会伤害刚起步的汽车工业发展。

9月2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一时间,新规中的各项条款引发消费者热议。昨天,受理消费者汽车投诉的工商和消协人员,对汽车“三包”规定中存在的一些“软肋”提出了建议。

30天免费退车期限太刻板

建议:综合考虑实际公里数

汽车“三包”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30天太短了!”昨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青说,此前消协有过统计,消费者在购车后能成功退车的人少之又少,一年也就约占1%。因此,遇有质量问题可以退车的规定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在实际售车过程中,肯定是以交钱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交钱后,实际提车时间经常会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1个月时间规定得太死。

假设消费者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车辆,1个月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董青建议,“消费者免费退车应以实际公里数来考核,如规定新车5000公里以内,发生上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易损件出毛病难道就不是质量问题?消费者买的应该是完好无损的商品。”董青同时强调,汽车“三包”规定明确可退车的只能是“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但实际上很多车辆问题无法定性是否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另外,车辆上任何易损件等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理应都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免费退车。

修5次才能换车超出容忍度

建议:一般问题最多修理3次

汽车“三包”规定要求,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故障,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等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车;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换车。

“这个条件对厂商来说太宽松,对消费者却太苛刻了。”经常受理消费者汽车投诉的朝阳消协投诉部主任韩卫林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同一质量问题最多3次,消费者就已经达到了容忍的极限程度。况且,在实际投诉中,很多车辆同一问题多次修理,最终也无法界定其故障原因。“这样的车辆顶多修理3次,就应该允许消费者退车。”

另一位消协工作人员则表示,对于引发消费者严重人身安全事故的质量问题,“修一次还不够么?”

北京市消协去年曾对本市居民汽车投诉做过专门统计,数字显示,汽车类投诉同一故障送修一次的占39%,送修两次的占13%,送修三次的占10%,送修四次的占4%,送修五次及以上的占34%。

[责任编辑:guanlu] 标签:汽车三包 汽车消费 汽车质量 汽车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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