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王萍)非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如果占用了无障碍停车位拒不改正的,将有可能面临最高200元的罚款。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中了解到上述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投入可供残疾人乘坐的出租车数量。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的具体设置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据悉,非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非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残疾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携带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的或者紧急的政务信息时,应当提供文字提示、手语、语音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在播出或者重播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翻译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有同声字幕。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听力辅助等系统,为无障碍信息交流创造条件。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方便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四类场所优先无障碍改造
1、包括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
2、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医院、银行、大型商场、社区服务中心、公园、城市广场、旅游景点、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场所;
3、特殊教育学校、康复中心、福利企业、养老院等残疾人、老年人较为集中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