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当新车重新出售 4S店涉嫌欺诈
2009年05月05日 16:02汽车007周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买来新车半个月才发现,这辆车曾经销售过。车主周先生气愤地对记者投诉这起让他头疼的事件。

周先生以9.05万元的包牌价购买了一款新车。由于单位的停车证一直没有办好,直到两周后周先生才第一次开车上路。当天下午,周先生将车开到加油站加油。加满油后,他发现油表指针出现了故障,遂将车子开往4S店进行维修。修车的时候,维修人员不经意地问了他一句:“你这辆车是公司的?”由于很匆忙,周先生当时对这句话不是很在意,也没有索要维修清单。

十天后,油表指针故障再次出现。这一次,4S店为车子更换了仪表台。“回到家后,我拿出维修清单仔细一看,觉得很不对劲。”周先生告诉记者:维修单显示,车主竟是某某公司,已经行驶2121公里。周先生清晰地记得,他在4S店看到这辆车时,车辆里程数仅为722公里。

“这里面一定有名堂。”由于维修单上的车主信息和行驶里程数均不符,周先生联想起第一次修车时维修人员不经意间说的一句话。他觉得这其中有猫腻。为了搞清真相,周先生找到了维修单上标注的公司。该公司相关人员告诉他,公司确实曾购买过这辆车,但一直未上牌。后来考虑到作为公司用车不够气派,他们就向4S店退换了一辆汽车。同时,这家公司向周先生出具了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书:“车价8.3万元,车子退回去后,4S店退还购车款7万元。车子到公司后一直没上牌,在车库里放了将近一个月。”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4S店承认了这辆车在周先生之前曾销售过的事实。但是涉及到的赔偿,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周先生认为对方行为是消费欺诈,应该按裸车价7.8万元“退一赔一”。但是对方认为车子并无重大质量问题,“退一赔一”的要求过高。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这一事件中,经销商认为车子并无质量问题,这只能说明其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能改变‘消费欺诈’这一违法事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严立芬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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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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