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让很多车主看了会兴奋的消息:昆明首例车主挑战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案件,从一审到终审都胜诉了。在车主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张宏雷眼里,这起判例具有重大的意义——
● 交通事故中,不管车主有责无责,保险公司均应在投保范围内及时全面承担理赔责任,不得按“无责免赔”、“按责赔付”的现行错误条款无理拒赔、惜赔、拖赔;即“有责、无责,车险必须赔”。
● 交通事故发生后,无事故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车主,可以选择向自己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肇事方3个索赔对象中的任何一方索赔,保险公司不得推卸“先行赔偿”的理赔义务,也不得将“代位追偿”的义务转嫁给车主,不得要求车主起诉肇事方或对方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应当先赔”。
● 预计在今年内,“无责免赔”、“按责赔付”的车险霸王条款将在全国范围被正式废止或修改,而从司法领域来看,“无责免赔”已被全国各地法院以判决形式宣告“死亡”。
一审 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在投保单上原告已经签字认可,但该投保单形式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样式,仅由原告签字认可。而从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设置来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均以较粗的黑体字注明,而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是以普通字体显示,在投保单的特别提示中也只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作出特别说明,对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并未进行特别提示。
于是,五华法院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张先生所花费的6万余元修车费。
一审宣判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认为应按被保险人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赔付17504.10元。
终审 “无责免赔”是无效条款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在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及时、快捷地获得弥补。保险条款在赔偿处理部分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界定为投保人,这明显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范围,将车损险等同于责任险,违背了投保人投保车险的目的。
法院认为,车损险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而“按责赔付”条款虽然出现在赔偿处理部分,但从内容分析,实质上是缩小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免除了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应获得的赔偿权利。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按责赔付”属于格式条款,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张先生损失的金额60347元进行全额赔付。
昨日,昆明中院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没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额赔偿张先生全部损失。
律师 “无责免赔”将成为历史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认为,这份判例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落地”,既有效保护了投保车主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使立法目的得到切实实现,维护了法律尊严,树立了法律权威。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该判决也能让它“警醒”。法律的权威是不容挑战和蔑视的,作为负有守法义务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根据新交法的原则及时调整赔付原则和赔付方式,而不应以旧法对抗新法,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