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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有权贴罚单吗(2)

2011年04月01日 18:47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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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交通协管员“贴条”无明确授权即违法

郭敬波:交通队的代理人称,由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协管员贴条的行为,因此协管员的做法并不违法。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能认定协管员的“贴条”行为合法吗?

郑荣敏(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法无明文禁止不违法”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法的一个认定标准。作为公民,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即可为之。但是,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行政相对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制裁,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意志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意志。

其次,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予配合,就会导致强制执行。鉴于行政行为的这些特点,为了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法律规定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所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并不是法律有没有明文禁止,而是行政行为是否得到法律明确授权,这就是所谓的“法无明确授权即违法”的原则。

任何行政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职权法定”是对行政机关的最基本要求,任何行政机关都是由权力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的,行政机关一经设立,便享有法定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法定职责,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出让或者委托其行政职权。并且这种法律授权必须是明确的,仅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而不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协管员的法律地位、职责任务等进行了确认,该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该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但交通协管员的“告知”应该只是一种说明、解释义务,而不是一种行政权力,不应带有强制性。在本案中,交通协管员贴的是“违法停车告知单”,这是行政处罚程序之一的“告知”,如前面所说,其具有一定行政强制性。因此,这两个“告知”虽然文字相同,但法律含义却相去甚远。

[责任编辑:linyz] 标签:交通协管员 交通队 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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