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交易买来事故车 车主获赔18万
2009年05月04日 17:55《济南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花9万元从旧车经纪公司买来一辆二手车,去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知是辆事故车。对自己的遭遇,车主王先生上诉后,法院依法判经纪公司构成欺诈,撤销合同,并支付车主双倍购车款共计18万元赔偿。

去年,王先生在一家旧车经纪公司花9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该经纪公司收取车款后将车交给王先生,并为其办理了过户。之后,王先生到保险公司为车上保险,获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车损事故,当时产生赔款约4万元。

车主认为,购车合同中约定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而经纪公司故意隐瞒了车辆事故,这对自己构成欺诈,导致其以接近新车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要求判令撤销买卖合同,同时要求经纪公司返还其购车款并赔偿其购车款一倍的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买卖合同中载明车辆状况为一般,但实际该车曾发生事故,保险赔款约4万元,与合同所称车辆状况严重不符。经纪公司作为专门的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具有车辆相关专业知识,对其所出售车辆的状况理应明知,其以原车主未告知车辆车损情况为由主张对此不知情,法院不予采信。王先生作为普通购车人,对车辆的重大车损情况,经纪公司应当明确告知王先生,经纪公司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决定,构成欺诈。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经纪公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增加一倍赔偿。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判令王先生将车返还给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支付王先生18万元。(记者曹雷通讯员刘元禄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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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雷 编辑: o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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