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税针对重复征收车船税问题明确有关规定
2009年04月30日 19:07广州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 覃干乐)近期,广东省地税局陆续接到部分地区纳税人关于缴纳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反映,即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了车船税,返回车辆登记地年审时,当地交警部门要求其重新缴纳车船税,否则不予办理年审,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办理退税。对此,省地税局重申了车船税征管有关规定: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关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的规定执行。二、委托交警或其他部门代征车船税的,应及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工作。三、对重复征收车船税税款,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一律由重复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各市地税局要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所辖地发生的此类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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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xiao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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