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误读了物权法
2009年04月02日 16:01 】 【打印已有评论0

试行中每周一天汽车限行的规定将于4月10日结束。是恢复北京交通管理此前常态,还是另有限行新招,目前尚不得而知。

对于限行,自实行之日起,社会上就争论不断。其中限行是否违法是焦点之一。一般情况下,我认为此举并不违法,只是不宜成为常态。然而,北京市法制办发言人日前一番论及限行的谈话,让我觉得真该探讨一下限行的法律依据了。

报载,网络上许多网民提出限行有违《物权法》,该发言人回应,认为这是对《物权法》的“误读”。她的观点最“雷人“之处有三点,不妨一一商榷:

百万车主涉嫌违法吗

“雷人”论点之一:“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是有限制的,物权法也明确提到物权的使用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要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我以为,拥有私家车,提高出行的水平,是所有中国人被推迟了近半个世纪,而终于得到法律认可,并被党和政府予以鼓励的权力。国务院刚刚出台《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鼓励全民的汽车消费是其首要的一条。千千万万北京市民,为了出行,为了谋生的需要,用他们合法所得,购买和使用私家车,应该说是与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无涉,更不有违法律和公共道德。

因此,以“违法者应该限制”为前提,得出全北京300万辆汽车(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务车)“限行合法”这样一条荒诞逻辑,是对《物权法》的一种错误解读。

道路出资人还是占用者

“雷人“论点之二:“道路是稀缺资源,在机动车过多的情况下,车主过多地占用了稀缺资源,必然影响到没有机动车人的权利。”

私家车的车主,已经多到几乎覆盖了一半北京市民的家庭,其中有富裕人士,更多的是刚刚进入小康的平民百姓。这是改革开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

数百万北京百姓在市政部门尚且没有能力为全体市民提供舒适、便捷、四通八达的公交“全覆盖”的前提下,用全家人省吃俭用积攒的钱,圆自家的轿车梦;并且在使用过程中,缴纳全世界都堪称不菲的税费,成为城市道路、快速路、高速路建设和盈利的主要财源,为政府分忧功不可没。北京的机场高速路从建成到如今,已经收回了不知几倍的投资就是一例。

道路稀缺,是建设和管理跟不上汽车发展的速度所致;是对前些年限制私家车造成的道路建设欠账的惩罚。说个别车辆过多占用道路资源情有可原,一般车主天天为堵车犯愁,哪来的“过多占用稀缺资源“的兴致。

还有一点必须正名:汽车专用道、快速路、高速公路修建的目的就是走汽车,有人在上面散步遛狗才是违法,这些道路拥堵与否,都没有“影响到没有机动车人的权利”。

关于“公共利益”的举例

“雷人“论点之三:“该发言人举例说,房屋也是所有权的一种体现,但因公共利益国家就可以依据法律进行征收,这也说明任何的权利只要依据法律都可以受到限制。更何况车主只是限制一天的使用权。”

这个举例特别好,有助于看清问题的实质。我们不妨具体化一下:比如要拓展长安街,对于一个瓶颈路段,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几十处单位和民宅(注意,必然会给予补偿),人们可以理解并支持;但是如果哪个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比如,为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提出向购买商品房的北京市民全体无偿征收七分之一的住房面积,真理则变成谬误,违法无疑。如果再有人不咸不淡地说,不就是少了十几米使用权吗。肯定要犯众怒。

限行如果仅限于特定时期,特定路段,特定车辆,就如同拓展长安街而搬迁几十处房产;而限行如果涉及北京几乎所有公私车辆,涉及近半数北京市民的出行权益,就如同征收所有商品房购买者部分房产,本身就危及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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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安定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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