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14日。
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指出,“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情况和税负状况;
(二)乘用车应当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三)客车应当依照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分别确定适用税额;
(四)根据本地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此外,具体征求意见稿还包括以下内容:
港澳台车船不征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此外,对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亦不征收车船税。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另外,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欠缴税款收滞纳金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在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出具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同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税款计算方法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提交意见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1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