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学红:缺陷汽车管理存在法律法规缺失(2)
2010年03月15日 20:59凤凰网汽车 】 【打印共有评论0

我们知道美国这次的召回最早是由保险公司进行取证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时会出现批量的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结果类似,政府或者是保险公司、交管部门等有相应的责任、义务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借助这样一个事件需要完善我们的立法,另一方面是相应的机制。比如说有相应的举证途径和机制。相关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的检测、判定,是不是和批次设计和产品质量有关,是不是跟同类车型有同样的问题,可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发生。我觉得这是最重要的警示。

从各个厂家来说,在我们的工作中也会发现,厂家也会投入大量的力量来了解消费者这方面的需求。比如在返厂维修时,如果出现批次的质量问题,厂家以什么样的流程,通过法规的形式,让厂家有义务地进行相应的检测,避免一些事故隐患。这些方面都是今后我们应该加强的环节。

刚才说了中国是6千多万保有量,美国两亿多保有量,我们的交通事故是美国的一倍以上,还有一个数据,每年召回的情况,在2004年出台了《缺陷汽车管理规定》后开始实行汽车召回,每年有一个比较大比例的召回量。特别是2009年中国召回汽车是136万辆,按照保有量来算,占到6千多万辆的20.16%。我们没有拿到美国的召回总量,有一个2008年的召回总量,是2200多万辆,保有量是2.4亿左右,算下来召回比例超过10%。可以看得出来,在美国由于有相应的举证机构、有召回法律法规的保障,无论是从消费者的意识上还是相关机构都有义务去举证,有批次质量的问题,特别是有安全隐患的车可以有召回的流程,及时把隐患消除。

我国每年汽车快速增长,召回也快速增长,跟发达国家现在是有差距的,怎样通过不断地丰富、完善这方面的机制,能够使得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辆及时被召回处理,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仅涉及到消费者、汽车厂家,还涉及到相关部门。

另外缺陷汽车的管理比较简单,具体的管理条例没有进行细化,这也是目前基本上由于消费者的投诉或者是相应机构的举证,进行的指令性召回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是第一大汽车消费大国,应该有这个权利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或者说厂商也不得不高度重视我们。而我们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确实是有缺失的。并不是法规上强制进行指令性的召回,而是厂家主动。

美国的指令性召回在2008年的数据中占三分之一。怎样不仅有主动性的召回,还可以由于在其他国家发现了同类问题,在中国也进行相应的召回;如何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或者保险公司等方面发现问题;中国也有很多车,不一定是在全国销售的,怎样让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权益真正得到维护;这都是值得我们国家相关部门思考的问题。

我就谈这么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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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wa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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