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在华实施召回赔偿 成中国市场首例
2010年03月30日 07:20北京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一部中国地方法规的迫使下,丰田汽车对中国消费者“只道歉、不赔钱”的差别化召回待遇终于发生变化。昨日下午,丰田汽车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签署协议,承诺根据浙江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赔偿经济损失。这是汽车召回赔偿在中国的首个案例。

昨日,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永江秀久代表丰田公司与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进行第二次谈判,并签下“关于RAV4召回汽车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承诺书。 永江秀久表示,对浙江方面提出的制定召回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等要求均接受。另外,丰田也同意,对于尚未交付的车辆,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对于自行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丰田还承诺在今年4月底之前在浙江完成全部RAV4问题车辆的召回。

此前,丰田在对中国及美国召回车辆用户赔偿与否的问题上一直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据了解,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而美国在这一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最高罚款可达10亿美元。

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在中国率先对丰田汽车发起质疑,认为其在中国召回时存在“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歧视。

3月22日,一汽丰田销售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已经率团与浙江省工商局负责人在杭州进行了一次长达5个小时的谈判。这是丰田自1月29日宣布在中国召回75552辆RAV4以来,第一次跟中国官方的正面交涉赔偿问题。

而浙江省之所以率先向丰田发起维权要求,缘于此前浙江省出台了目前国内惟一一部对汽车召回做出了明确规定的法规。2000年浙江省将汽车列入了“三包”目录,当年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对于这次丰田赔偿事件是否会产生示范效应、其他省份的消费者有没有获得同等赔偿的权利,昨日成了备受关注的问题。法易网CEO王丰昌向记者表示,尽管在其他省份涉及召回的地方法律法规中并不如浙江省的完备,但对于同样的产品,既然已经有了参照的解决方案,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丰田赔偿。而且,王丰昌认为,丰田在召回事件上一直比较积极,若考虑企业的声誉,为今后的长远发展做打算,丰田应该会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维权者也做出相应的承诺。

此前就有专家提出,之所以跨国企业在面对消费者时存在差别化的待遇,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法律制度都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跨国公司有机可乘。近期惠普笔记本和丰田汽车的事件就凸显了国内相关法律的滞后性。

不过,王丰昌也表示,这些事件的巨大影响可能会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另外,将于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有望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其中第46条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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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聪颖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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