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经历了第二次会谈后,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委与一汽丰田达成一致,一汽丰田承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对浙江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各地4S店与消费者协商处理。对已向浙江省各级消保委投诉的消费者,一汽丰田接受浙江省消保委的调处。
昨日,浙江省工商局发给本报记者的文件显示,一汽丰田对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五项要求均表示接受。一汽丰田承诺,在4月底前完成浙江所有RAV4问题汽车的召回维修工作,并保证维修质量;对尚未召回的RAV4汽车,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由经销店提供代步车供消费者使用;未交付的RAV4汽车,一汽丰田将充分尊重客户的选择,如果客户提出解约,公司将全额退还客户订金;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各地4S店与消费者协商处理;一汽丰田将自即日起3日之内通知4S店。
人均汽车拥有量占据中国首位的浙江省,目前是中国唯一一个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的省份。作为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消保委根据地方立法于两周前向丰田发出了敦促函。
丰田汽车1月份宣布在中国召回75000多辆存在问题的RAV4汽车,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表示,“浙江省反响最强烈,因为在中国市场被召回的7.5万辆RAV4丰田车中浙江省占全国的近十分之一。”
此前,在双方22日的第一次会谈中,一汽丰田方面未接受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经济赔偿的要求。
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跟在美国市场一样对中国车主进行补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
2000年,浙江省将汽车列入了“三包”目录,当年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昨日对记者表示,按照我国《立法法》第87条规定,当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时,应由上一级国家机关即国务院裁决。但他同时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应按照浙江省地方规章执行,因为该规定是以“维护和保护公民权益”为出发点的。
在美国,丰田2月底同意取送待修车辆,期间若车主“不能或不愿意”使用丰田车,公司将提供其他交通方案,如租车或报销打车费用,并为车主安排好到经销处或工作地点的交通。(谢涛冷宇)
除浙江省外,中国其他地区RAV4的车主能够享受“赔偿”?至昨晚截稿时止,一汽丰田公关部的有关人士表示,因为负责此次谈判的代表还没有回到北京,因此对于具体商谈的情况不了解,而对于此次承诺浙江消费者做出的补偿措施等是否会在北京等地区实行,也还不是很清楚。(朱艳莹)
昨日,力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冯云表示,《办法》为地方性法规,行政效力仅限于浙江,强制性也不强。因此,此次一汽丰田做出让步,更多的还是迫于民意的压力。
冯云表示,从《民法通则》来看,遵循的是“填平”原则,一般只要求对直接损失做出赔偿,因此,一汽丰田负责召回车辆进行维修,已尽到了法律上的义务。而一汽丰田对浙江消费者做出的赔偿实际上属于间接赔偿的范围,超出了《民法通则》要求的范围。他建议,北京等浙江省以外的消费者如希望得到同等的赔偿,需要团结行动进行争取。(朱艳莹)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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