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南京张明宝醉驾撞死5人案被判无期
2009年12月23日 20:47南方报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调查:南京张明宝醉驾撞死5人案被判无期

(被撞车辆旁的地面上大块的血迹。 资料图)

12月23日上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回顾:南京司机酒后驾车连撞9人,5人死亡包括孕妇

6月30日晚上,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当晚,张明宝即被警方控制。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7月15日,张明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27日,备受关注的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认为酒后驾车造成5死4伤的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庭据此予以量刑定罪。

最新动态:南京醉驾肇事司机判无期,受害人家属要上诉

法官宣布判决结果后,张明宝一直在说对不起,没做上诉表示。其家属也表现平静。但受害者家属现场表现情绪激烈,当场痛哭,并表示要上诉。

判决释疑:张明宝为什么判处无期徒刑?

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康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张明宝在案发后如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由于张明宝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认为,张明宝没有被判处死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1)按我国现行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张明宝判无期在情理之中;2)从最高院相关负责人就此类案件答记者问的讲话精神中,可以看出,高院对判死刑是持否定态度的;3)前面已经有孙伟铭案为鉴。从性质上说,张明宝和孙伟铭案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孙是无证驾驶,而张的危害性更大点。

网友质疑:如此恶性的肇事者,如此判法让人心境难平

笔者平日不太关注车祸等灾难性的事件,毕竟象这样黑色少些为好。但“630”却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不仅是因为在和平时期,人为造成如此之大的伤亡,还因为其中有一个孕妇,一人两命。先不说以命偿命,也不说杀鸡骇猴,但造成如此恶性的肇事者,如此判法让人心境难平。

从23日《朝闻天下》可以看出,全国媒体对南京中院的判决都非常关注。现在无非是两种声音:一是严惩,必判死刑,这是大众的心声;另一种声音则来自肇事者的家人,他们希望从轻,还列出证据表明他们正积极赔偿伤者等行动。

法院该做如何宣判,相信他们是专业的,常人不会也不应该对他们的判决有任何的影响。从另一方面来讲,法官也是人,也会从人性的角度去思考,肇事者已经在悔过,已经有认罪的表现。但在生命和悔过之间,笔者相信在这个特殊时期,有求生欲望的正常人都会选择生命,它于人只有一次。任何人在这个时候都会争取悔过。我们无意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但如果任何一个犯下重罪的人,都在事后悔过。那法律的威慑力在哪里?法律的尊严在哪里?法院的公平在哪里?民愤疏导的出口在哪里?肇事者先前造成的无法弥补的伤害该怎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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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qu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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