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2月20日报道 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公安部网站消息称,实行这一制度是预防酒后驾驶的需要。确实,建立酒驾与交强险费率挂钩机制,能够加大酒驾的违法成本。但是,世界主要国家都对连续发生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辆上浮保险费率,与酒驾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害两者叠加并不能够简单推断出 “酒驾与交强险费率挂钩是国际惯例”的结论。恰恰相反,酒驾固然需要严惩,但是否需要通过提高交强险费率的方式,却颇为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交强险本应是一种非盈利的公益性险种,其目的是通过政府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一方能及时获得基本保障。但是,公益的险种实际却并不公益,相反却更似“保监会送给保险公司的一份大礼”,因此,有关交强险暴利的公众质疑曾经甚嚣尘上。秉持“不盈利、不亏损”原则的交强险,是否真的每年有超过400亿元的暴利暂且不去论述,但可以肯定的是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绝对是有利润可求的。
那么,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挂钩,由此增加的交强险缴费将会让谁受益呢?要知道,政府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强行提高部分车主的交强险费率,并将之作为提高酒驾违法成本的处罚手段,无异于一种凭依公共权力的行政罚款行为;可行政罚款的受益者,却是商业经营的保险公司,恐怕很难逃脱行政权力为交强险提价、为保险公司谋利的嫌疑。
更为关键的是,对于醉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只是 “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既然保险公司对于酒驾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理赔,那么凭什么又以酒驾作为提高交强险费率的依据呢?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性角度上看,这恐怕有些说不过去。一方面不予理赔,另一方面却又藉此提价,对保险公司而言,因酒驾行为而提高的保险费率,则无异于一种没有任何成本付出的“纯利润”。
酒驾当然需要严惩,而且方式有很多,但是处罚方式一定要合理,否则就难免陷入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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