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就与戴姆勒合作一事发表官方公告
2010年03月03日 13:29凤凰网汽车 】 【打印共有评论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比亚迪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刊发本公告。

董事会宣布,比亚迪于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在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与戴姆勒订立谅解备忘录,乃有关透过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在电动车及其零部件领域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合资公司。

董事会谨此强调,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合作订立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比亚迪与戴姆勒可能会亦可能不会就落实合作的任何项目协议或订立正式协议。倘合作得以落实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构成比亚迪的须予披露交易,比亚迪将再作公告。

投资者于买卖比亚迪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绪言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刊发本公告。

比亚迪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比亚迪于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与Daimler AG(戴姆勒)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乃有关透过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在电动车及其零部件领域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合资公司(合作)。

Daimler AG为一家于德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豪华轿车、巴士、旅游车及货车制造商。

谅解备忘录的主要条款在电动车领域合作比亚迪及戴姆勒有意首先在中国在以电机驱动的乘用车方面开展合作,在待选定的戴姆勒车型结构上开发具有全新外观的电动车。

新品牌

新电动车将使用由比亚迪与戴姆勒联合开发的新品牌推出市场。该新品牌将由比亚迪与戴姆勒共同注册及拥有,并完全区别于于现有的戴姆勒品牌(包括梅赛德斯-奔驰smart迈巴赫[综述 图片 论坛])及/或比亚迪品牌。

成立新技术合资公司

将设立一家新技术合资公司为中国市场设计、研究和开发新电动车、电力传动系统、车用动力电池和电动车的相关零部件。

其他领域合作

除上述合作项目,在今后阶段,比亚迪与戴姆勒将广泛探讨符合双方利益的合作领域,以及在这些领域共同合作的方式。

订立谅解备忘录的理由比亚迪及戴姆勒相信,零排放、环保型汽车将是全球汽车产业发展的驱动力,且中国的汽车市场将保持强劲增长,这将给中小型乘用车(特别是电动车)带来发展机遇。

考虑到双方各自的发展需要和优势,比亚迪及戴姆勒希望透过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在电动车及其零部件领域相互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资企业实施合作。

一般事项

除上文所披露外,董事确认并无任何有关可能出售或变卖的商谈或协议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3.23条而须予披露者,董事亦不知悉有任何足以或可能影响股价的事项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项下的一般责任而须予披露者。

谅解备忘录乃提出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开展合作的根据,而除就有关(其中包括)保密性及可分性的条文具法律约束力外,谅解备忘录不应被作为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给本备忘录任何一方施以任何法律义务。

董事会谨此强调,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合作订立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比亚迪与戴姆勒可能会亦可能不会就落实合作的任何项目协议或订立正式协议。倘合作得以落实并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比亚迪的须予披露交易,比亚迪将再作公告。

投资者于买卖比亚迪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董事个别及共同对本公告所载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承董事会命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王传福

香港,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执行董事王传福先生;非执行董事吕向阳先生、夏佐全先生及David L. Sokol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东女士、林佑任先生及武常岐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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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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