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发布今年第一号消费警示:购车或修车时先签订书面合同
2010年06月11日 07:35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 (记者潘斌、陆先念)汽车用户可能会遇到买车货不对板,防盗锁不防盗,车修不好还收维修费等问题,昨日,记者从市消委会了解到,去年汽车投诉共38宗,截至今年5月,消委会接到与汽车消费相关的投诉已达26宗。

6月8日,中山市消委会发布今年第一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购车修车时应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标的。

防盗锁不防盗

曾先生买了一辆进口车,当时销售小姐介绍,该车发动机配有电子防盗系统和防盗报警装置,任何私配钥匙都不能启动发动机。曾先生为了搞懂防盗装置如何使用,便自行配了钥匙,并用私配钥匙成功启动了发动机,在此过程中,汽车没有发出任何警报。曾先生认为,汽车公司以及4S店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希望对方退回相应款项。

律师点评:消费者可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追究虚假广告的赔偿,但需注意保留相关的说明书等作为证据。

车没修好还收费

刘先生近日发现汽车发动机故障灯亮了,把车开到某4S店维修时向维修工表示,他认为车子第四缸的高压线有走电现象,只要关掉发动机故障灯就可以了。接待员把车子开进车间不久后,一维修工出来说,经过电脑检测,发动机线速有问题,需要更换,刘先生不同意。但维修工还是把车上的火花塞和高压线拆下来检查。

刘先生没办法,只好在工单上签名,但说明如果更换线速后,发动机不能工作他拒绝付钱。20分钟后,更换了新线速的汽车抖动情况没改善,维修工又重新换上旧线速,并提出按刘先生最初的建议更换第四缸的高压线。刘先生决定放弃维修,对方却开出一张552元的收费单,并威胁刘先生不付钱的话,便不给予车和放行条。刘先生无奈之下只有付款。

律师点评:双方若对汽车故障原因有争议的情况下,维修方强行按自己的意见维修,违反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维修不成功的费用,应由维修方支付。

签订合同有据可循

市消委会提醒市民在购买汽车或进行汽车维修时,注意以下几点:购车或修车时应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标的。对车商的承诺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下来,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具体明确。买车要明确汽车的品牌、产地、制造商、型号、批号、配置、选装设备,以及颜色、装潢等项目。修车要明确维修清单、修理工时、零件更换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一旦违约,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交车时要仔细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察看外观、配件、机械部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承诺、说明书、宣传材料或维修前约定的相符,同时对交接表中所列内容逐项进行验收,确定没有问题才能签字。

保留和收集发票、购车或维修合同、说明书、宣传广告等“证据”。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与车商协商解决,亦可到当地消委会投诉或到工商部门申诉处理,也可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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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斌、陆先念 编辑: yang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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