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光:其实这里有一个误区,在锦湖事件整个的暴光之后的反映过程中,我觉得有一个误区,就是很多人认为咱们国家有没有关于轮胎召回的规定,其实不是的,就是咱们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七条就专门有一款谈了零部件。实际上我们有规定的,至于说到“三包”,邱律师说的特别好,“三包”在一定程度上把现在汽车消费者所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可以有效的加以解决,比如说退和换问题。
邱宝昌:当然不是随便的退换,要符合条件,不能千篇一律就只修不给退换。退和换、修要公平、合理。汽车没有“三包”,厂家不履行“三包”,都是自己愿意承诺维修,会不会他不履行,实际上我们的法律都有规定的。我们希望质检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特别是工信部门,应该认真的把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特别是汽车产品上,这些部门要广泛听取民意。
李晓光:在汽车“三包”没有出台的背景之下,相关法律实际上也可以解决一些问题,比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证。
“三包”、召回和现有法规体系应组合发力
主持人:有一个问题,我之前看过一个材料,2000年,浙江已经出台了汽车“三包”,但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最后导致了“三包”的规定一纸空文。现在已经到了出台“三包”最好时段了吗?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邱宝昌:浙江“三包”纳入地方“三包”目录上,第一通过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把汽车作为产品、商品纳入“三包”目录,可能履行当中少,但用上了,去年3月份奉天召回的时候,召回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让经营者、丰田承担来回的费用呢?就是依据浙江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的丰田汽车消费者享受到和美国丰田消费者同等的待遇,正因为有了地方性法规。当然了,我们认真的解读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和产品质量第40条,实际上我们国家有些地方没有地方性法规,但同样也可以使用,修换退不是递进的,修换是有条件的,是并列的,两次维修不能使用可以换,车辆有特殊性我们不可否认,但不是因为特殊性就不能换、不能退。
主持人:也就是说浙江的“三包”的目录的出台也许会给我们国家汽车“三包”的出台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
邱宝昌:可以借鉴,国家相关部门也几议起稿,不知道卡在什么地方了,我们所有汽车用户都是盼望着。“三包”目前是很好的归置,比如品牌电脑就是这样,我们的家用电器也有“三包”,遇到问题了,修退换都是很畅通的,但一到汽车,无休止的修,永远得不到退换,车主的利益受到损害,我想我们的相关部门不能视而不见,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规范,很难和谐。
李晓光:“三包”有它积极的一面,比如把过去一些不能退、换的问题可能一定程度上通过一些特定的条件加以解决了,但也有可能限制消费者在另外一些地方的权益实现,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三包”的特征之一就是他例举若干主要零部件,但一个汽车有成千上万的零部件,不可能所有都列进去,将来企业会说,由于不在例举范围之内,所以我不包,这一点你看去年315晚会做的平板电视显示屏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就说这个企业之所以不承担三年质保,就是没有列。这也有缺陷或者局限性,就是“三包”有好的一面,也有局限性的一面。所以我们不要把它看成万能的东西,说“三包”一出来一切都OK了。
邱宝昌:只是缓解一些矛盾。
李晓光:主要解决当前所遇到的一些重大难点问题,可能起作用。但是实际上我觉得,如果有了“三包”,召回法规,再加上现有的法律体系,其实我们已经完全可以保护消费者。
邱宝昌:法律再严厉,没有媒体的公开披露,也很难履行自己的责任,所以效法第六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社会的责任。所以媒体起到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凤凰网、中消报这样的媒体,锦湖可能不会主动的召回,所以大家要共同的努力。
主持人:作为锦湖轮胎这个事件,反省的不仅是轮胎企业,我们作为行业,不管零部件行业还是汽车行业都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作为立法部门,应该尽快的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填补一些制度的空白。同时,锦湖事件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很大的警示,消费者和媒体有责任和义务为维护汽车消费环境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