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财讯]涉及汽车领域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望年内颁布,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表示,《条例》已经列入了立法计划,09年就报上去了。
中新社援引中国经营报4月19日报道称,涉及汽车领域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已在修订之中,如无意外,原是“部门规章”的《规定》将“升格”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在年内颁布。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表示,“《条例》已经列入了立法计划,去年就报上去了。”
据了解,早在2008年,《条例》就已经被列入了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并于当年9月24日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举行了立法听证会。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便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该条例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法规。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不难发现其中一些条款已进一步完善,表达也更加严谨。比如,对缺陷产品的认定。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而 在“送审稿”中,这一规定已被修改为“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内容,同时增加了 “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由于设计、生产或者指示等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存在可能造成财产损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参照本条例实施召回行 动。”
“《条例》表明,即使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也有可能构成缺陷产品,适用产品召回制度,这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一大进步。”在解读《条例》时,有专业律师对此表示了肯定。
“相对《规定》,《条例》的法律层级显然要高出很多。”另有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透露,如无意外,《条例》会在今年年内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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