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公告技术要求有变 企业需提前准备
2010年01月22日 09:47商用汽车新闻 】 【打印共有评论0

2010年初,不少企业陆续接到一份工信部下发的名为《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申报公告的汽车新产品,应符合《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申报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的,扩展和变更涉及的检验项目也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工信部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按照《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要求,严格进行检验方案和产品的技术审查,并按照要求向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下达检验方案。

商用汽车新闻记者了解到,此次通知带来的最大变化:第一,在于统一了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和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第二,在于申报公告时,所要进行的强制性检验项目有所增加,标准有所变化。

“工信部近日将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宣贯,并召开学习会。”某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判定条件获统一

“这次调整主要是对企业之前对公告管理感到困扰的地方进行了优化。以前,在申报公告时,企业、专家对同一型号、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意见和理解不是很统一,这次把它进行了明确。”江淮汽车市场部相关负责人解释道:“就内容来看,两者的判定原则跟以前相比没有什么改动,最重要的变化是加强了这方面的管理。以前有这样的情况,以同一型式判定原则为例,即使实验内容与判定原则不太相符,但有些专家认为可以视同,也就获得了认可;反过来说,如果实验内容跟判定原则相符合,但是专家不认可,也有被驳回进行修改的情况,因此很容易出现意见不统一。《通知》因此要求严格按照判定原则进行检测。”

记者看到,在《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中,分为了5方面的内容: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同一型式判定原则、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技术部相关人士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并补充道:“本次调整,型式、型号判定条件的变化不大。之所以进行调整,是因为有新增的标准,有10几项标准发生了变更(比如有的标准年代号变化了,或者标准内容有所变化、增加了新标准),要把这些变化了的标准加入到判定条件当中,判定条件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部分标准有变更

《标准》本身有哪些调整呢?

陕西重汽公告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标准》主要是增加了三方面的内容,即发动机净功率、反光标识及其安装、粘贴要求以及灯具。特别是在灯具方面,有的灯具配套厂没有做过相应的检测,就需要去做检测,并出具符合新标准的检测报告。”

“随着排放法规的升级,《标准》当中一些项目依据的标准也发生了变化,比如《标准》第一条提到的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以前要求达到国Ⅱ、国Ⅲ标准,而现在就不再有国Ⅱ的参照标准了。”江淮市场部负责人介绍道:“此次新增了发动机净功率,因为3C认证对此有要求,而在以前没有这项内容。这个对企业的影响并不大,每台发动机都有净功率,只是是多做一份报告的问题。以前,排放报告也有净功率一栏,只是没有把净功率单独列出来形成报告,现在就是把净功率单独列出来做一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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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梦洁 编辑: o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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