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步调不一 中美商用车召回制度大PK(2)
2010年03月29日 19:57客车联盟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执行主体、信息渠道不同

另外,中美两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执行主体也不同。美国由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担任执行主体,我国则由质检总局担此重任。两国政府在召回制度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唱的却不是一出戏。在美国,政府不对产品进行直接要求,企业自行保证其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出现问题,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召回。我国目前则是采取强制召回和自愿召回两种形式。和美国相比,国内监管部门在召回过程中,既可能是“严父”,也可能是“慈母”。

与2004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在乘用车领域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后,几家企业为了“中国汽车第一召”的名头抢破头的情况不同,商用车企对客车召回制度的实施给予静默态度,甚至是回避的态度。业内人士透露,这与国内商用车市场秩序和使用环境有关。由于商用车进入门槛较低,造车企业“鱼龙混杂”,很多车企甚至没有售后配套体系。加上国内商用车使用环境较为恶劣,责任有时难以界定,召回更是难上加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施严苛的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将让一些商用车企业面临出局的危险。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实施召回制度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车企也可在严格遵守召回制度的同时扩大自己的影响,树立自身的形象。缺陷不是狭隘的质量问题,有些缺陷只有通过反复的实验才得以发现。车企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自己生产的汽车精益求精,如果车企能够有效召回有潜在缺陷的汽车,不仅可以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更体现了企业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

同时,中美汽车召回所需的质量信息提供渠道也有很大差别。在美国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消费者进行投诉;二是从交通事故中技术分析;三是专门买一批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试验。但在中国,这3个渠道都有缺陷。消费者的投诉信息分散在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信息集中和分析管理制约着我国召回制度的发展。在国内,交通事故一般都由警察确认和处理,他们很少对汽车进行安全性分析;让质检等部门花钱买车做实验,难度可想可知;同样,让用户来举证也有难度。另外,我国卡车使用环境较乱,比如超载超限、政策措施不配套等情况依然存在。车辆事故的责任判定有时很模糊,很多政策实施不下去,就是因为标准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用户召回意识差别大

中国商用车车主普遍存在着一种观点,即实施过召回的产品质量一定较差,其实这种观点很片面。尽管各大汽车制造厂有着非常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也在这方面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少量汽车上出现一些安全缺陷难以避免,一般与汽车制造水平、产品质量的高低没有必然联系。只要生产企业在发现缺陷后采取得当的措施,积极进行召回,就能防患于未然,维护车主安全。

及时有效地展开召回工作,是商用车制造商对产品负责、对用户负责的表现,是信誉和实力的体现。有记录显示,在美国,几乎所有汽车厂商每年都会进行召回,其中包括大部分国际知名品牌,但是这些品牌依然受到用户的认可和喜爱,只有极少数大范围的召回会引起用户对品牌的质疑。这与美国召回制度实行40多年来形成的“召回文化”是分不开的。

虽然中国商用车召回制度和发达国家还有差距,但不断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管理经验,逐步完善召回制度,一定能使中国的用户、企业以及整个汽车工业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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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bao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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