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记者 李增新 梁冬梅 〡文
一纸激得千层浪。
3月22日,美国司法部将德国戴姆勒集团(Daimler AG)、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有限公司、戴姆勒俄罗斯公司、戴姆勒在德国的出口贸易金融公司告上法庭。诉状称,被告在1998年至2008年间,向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行贿,包括曾在五年内向中国官员和企业主管行贿417.4万欧元,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下称东方物探)、中国石油下属长庆石油勘探局涉案。
美国司法部称,戴姆勒违反《海外反腐败法》(FCPA),向中国、俄罗斯、土耳其、埃及、希腊、尼日利亚、伊拉克等22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及国企高管行贿总计上千万美元,公司由此获得的额外税前利润至少为5000万美元。戴姆勒通过指示其职员在银行现金柜台支取现金,经“空壳”公司的银行账户辗转至受贿人手中,以取得受贿人所在公司的销售合同。
中国故事
涉及中国的部分,美国司法部在诉状中称,2000年至2005年间,戴姆勒总部和其中国子公司共计向中国官员支付了417.39万欧元的“不当付款”(improper payments)。与这些费用相关的采购交易合同总而约为1.12亿欧元。
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戴姆勒中国)为戴姆勒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主要负责中国国内商业关系、帮助戴姆勒总部甄选和管理在中国的合资公司(如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并负责管理戴姆勒在华工作的德籍员工。
戴姆勒中国并不直接销售汽车至中国市场,但其职员负责与德国总部的不同销售部门合作,共同为中国客户提供产品。东方物探、中国石化均是其重要客户。
美国司法部称,戴姆勒在中国的通常做法是,受贿人开出超过应有价格的发票,戴姆勒支付“回扣”给受贿人,这在戴姆勒账目上被称为“特别佣金账户”。由于使用的银行账户尾号为819,被内部知情人士以“819账户”代称。戴姆勒中国在此期间的销售和市场总监,被认为是中国行贿的主要人物之一,也被查出曾通过“819账户”向其妻海外账户支付23万欧元。
戴姆勒中国行贿途径包括:通过海外第三方“空壳”公司账户辗转行贿、向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上级主管官员直接行贿、为企业采购负责人子女提供实习机会、安排旅游培训。
不过,相较对中国领土内贿赂的关注,美国反贿赂法的重点关注对象是在美国境内发生的收受贿行为和责任人,在编号为“1∶10-cr-00063-RJL”的法庭文件中,司法部对这部分交易描述的最为详细。
根据该文件,2001年至2004年间,戴姆勒和戴姆勒中国通过向各种第三方美国公司账户总计支付18.90万欧元,再由他们付给受贿人,涉及针对中国客户的商业车辆和Unimog采购合同总额为553万欧元。
另外,戴姆勒通过直接向中国官员行贿,以确保东方物探和其在中国的最大客户中国石化的销售合同,总计260万欧元,涉及销售合同7156万欧元。
在2000年至2005年间,戴姆勒向东方物探一名负责采购的官员之子及其女友提供在戴姆勒总部实习的机会,月薪各600欧元、为他们观看赛车比赛支付费用2000欧元、在德国无偿使用一辆奔驰轿车等。
在1998年至2005年间,戴姆勒还为中国石化相关管理人员提供海外培训和旅游,总计支付26.90万欧元。
何去何从?
戴姆勒行贿事件最早起源于2004年一位内部审计师因质疑当时的戴姆勒-克莱斯勒现金流而遭到解雇的职员巴泽塔(David Bazetta),后者向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提出梅塞迪斯-奔驰在南美洲的账户有非正常支付。2005年,戴姆勒开始内部调查,后宣布,公司在亚洲、非洲和东欧有非正常支付。
3月25日,经中国媒体报道后,中石化发布声明,称经核实,公司原职工杜某,分别于2002年2月和2003年12月,在业务活动中涉嫌收受戴姆勒公司回扣款。2004年10月,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着手进行调查,同年11月将杜某移交司法部门。2006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杜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中石油相关人士表示,公司也将在近期发布声明。
戴姆勒中国一位人员告诉本刊记者,行贿事件并不是刚刚爆发的新闻,在财务报表上也早有体现。另一位管理人员则表示,在美国法院判决之前,不能置评。
戴姆勒在中国的涉案产品主要是应对野外负责复杂地形的专业用车。除了Unimog越野车,还涉及 Actross卡车。Actross是一种工程牵引车,在消防、石油和煤矿开采、以及液化气运输方面用途很广。
两款车在中国每年的销量为1000余辆,单价近20万欧元,“一般而言,订购这些车十辆以上就算大单子。”该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实际上,行贿案主要涉及的是中石油、中石化的下属小型公司。”
中石化一名原进口采购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中石化与克莱斯勒业务关系集中在2001年至2003年,主要购买生产、工程用车地盘。在2003年后,随着国内技术逐渐赶上,从克莱斯勒的进口也基本结束。
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夏恩克(Shanker Singham)对本刊记者说,美国司法部针对收受贿企业和个人的调查和审理,受到司法主权的限制,只能够对美国人、美国企业、目前在美国注册和上市的企业、目前在美国的外国人提出起诉和判决。国际间司法机构会有信息交换和协同调查,但对于外国受贿人是否受到起诉、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取决于主权国家的自主决定。
如同2008年底爆出的德国西门子公司行贿案,本次戴姆勒和司法部的协议,有对调查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这时,除非当事国和涉案企业自我披露,公众获得信息的途径有限。
目前,根据美国司法部文件,戴姆勒意欲支付1.85亿美元罚款,其中9360万美元给司法部,9140万美元给美国证监会,并由戴姆勒在德国的出口贸易金融公司和戴姆勒俄罗斯公司认罪,换取暂不对其他国家的子公司提出起诉,但进入延期调查。这项协议还需要由地区法院批准才能生效。美国华盛顿特区法官理里昂(Richard Leon)将在4月1日就戴姆勒行贿事件举行首场听证会。
本刊记者杨悦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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