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召回立法亟须完善(2)
2010年03月15日 07:34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隐瞒不报最高罚3万

按照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依情况,分别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进行。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3万的罚款金额成为舆论广泛质疑的焦点,认为处罚力度不够。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毕竟只是一部部门规章,而按照质检总局的解释:“3万元罚款是我国《立法法》给部门规章的最高罚款额度。”

一部有关汽车召回的法律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条例》送审无下文

早在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并开始征求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有关汽车召回的正式法律似乎离消费者越来越近,当时预计最快2008年便可出台。

2008年,三鹿事件曝光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宣布在5月26日之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消息称将于2009年内颁布实施。但此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出台再无进展。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生产者如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或隐瞒、虚报缺陷危害,未改正将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据报道,该条例目前仍处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尚无明确的出台日期。

<< 前一页12后一页 >>

相关专题:

丰田深陷召回门

相关报道:

2009年汽车召回数量大幅增长 完善制度刻不容缓

丰田贷款免息挽救“召回门”

让更多公众呼声推动我国召回法规建设

解析美国汽车召回制度:隐瞒代价更高

欢迎订阅凤凰网汽车电子杂志《轩辕周刊》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编辑: daiqi

商讯

车型库
·按价格
·按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