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成立高速路收费清理组 15条高速去年收费50亿(3)

2011年06月30日 09: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蒋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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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摘要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专家观点

1 转让收费权 转让推动了城市路网建设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表示,现在看高速公路收费,不能回避当年的历史原因。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北京财政收入很少,机场高速修建中一年所需的投入,基本上就占了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当时政府急于甩掉包袱,因此就将政府还贷性公路转为了经营性公路。当时全国都存在这个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政府财政缺钱。

张柱庭表示,不可否认的是,当年的这种转让手续,对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城市的路网建设,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 收费期限 收回合理利润后收费应停止

北京市人大代表卫爱民表示,国家规定了最高收费年限,并不意味着道路就必须以上限为准。

北京多条高速公路当年批准的年限如此之长,其正当性让人质疑。设立收费年限的核心,是让经营者在还贷,收回成本,同时有一定的投资回报率。在经营效益好、车流量增大的情况下,成本和一定的收益率达到的时候,就应该取消收费,不能让高速路成为部分人牟利的工具。

发起高速路收费公益诉讼的律师李劲松则认为,北京有关政府部门人为地将高速公路预计收费年限的概念,偷换成一定可以收费年限的概念。

现在问题的重点在发改委的收费年限的批复,“我认为至少应有附加条款,比如如果在期限之前收回合理利润,那么收费就应该中止。”

[责任编辑:sunjc] 标签: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年限 京通快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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