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继公安部新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11号令)后,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了进一步放宽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简化摩托车驾驶证申领程序、增加被注销驾驶证恢复措施、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限等10项便民服务措施。
据悉,除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允许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申请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符合规定的人员申请驾驶证3项为放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政策外,其他7项措施为新措施。
摩托车驾驶考试可一天考完
按照原来的规定,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十日、二十日后可以参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需要多次往返车管所。
新措施规定,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流动人员暂住地可领摩托驾证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规定,允许在暂住地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为在暂住地居住生活的群众申领汽车驾驶证提供了便利。
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新措施取消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无须回到户籍地申领。
注销驾驶证不过两年可“复活”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的,车管所将注销驾驶证。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安部111号令增加的救济措施,新措施明确,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恢复驾驶资格。
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设定为驾驶证被注销不超过两年,是要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驾驶证被注销后档案保存两年”的规定相衔接。恢复驾驶资格的要求设定为考试科目一合格,是因为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主要原因是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考试科目一,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深化安全驾驶意识。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长到两年
按照原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检查证明。群众反映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过于频繁。
新措施规定,今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
一些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导致驾驶证被注销。
新措施规定,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申请可以由驾驶人本人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延期期间驾驶证有效期或体检周期已过,因此,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驾驶证换证、补证业务。
我省新措施扩大了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交通违法记分项目减为38项
按照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这次我省取消了12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在高速路上违反规定拖拽故障车和肇事车;在高速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特种车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合并了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不按规定超车、让行、逆向行驶等3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与不按规定超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
此外,降低了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由6分降低为3分。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减为38项。
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共38项
记12 分 6 项
记6 分 9 项
记3 分 11 项
记2 分 8 项
记1 分 4 项
制表阎嗣昱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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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红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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