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购置税减征同时享受
2010年01月26日 16:04车168 】 【打印共有评论0

1月18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即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的政策。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引导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购置税优惠延长至2010年底 减按7.5%征收

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减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减按7.5%征收。

会议指出,促进消费政策将会进一步加强,现行政策大部分要继续执行,其中与汽车消费有关的包括:将汽车下乡政策延长实施至明年年底,已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将减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减按7.5%征收。汽车以旧换新的单车补贴金额标准提高到5000元至1.8万元。

财政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各 ⒆灾吻⒅毕绞小⒓苹チ惺胁普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五、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欢迎订阅凤凰网汽车电子杂志《轩辕周刊》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仝斐 编辑: robot

商讯

车型库
·按价格
·按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