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市场混乱 立法缺陷导致无序竞争
2010年02月04日 09:30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的管理部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实施了行业管理

2004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后,一切开始改变。因没有行政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汽车租赁不可以实施行政许可。原交通部因此在2007年废除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记者经过查询得知,至今大多数城市尚无针对这一行业的地方立法

法制日报记者郭宏鹏法制日报实习生范传贵

“公司成立至今5年多,我们上法庭告客人拖欠租金9次,车辆被骗租31起,其中有一辆车曾5次被不同租车人骗租,公司两次垫资数万元取回已被骗去抵押的车辆,目前尚有因骗租产生的欠款16万多元未收回。”这是记者近日从福建省泉州市顺安汽车租赁公司得到的一组数据,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开这些数据是为了警醒同行以及有关部门: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整顿、管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泉州市丰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统计的数据显示,2009年1至9月份,全区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共立案79起,其中汽车租赁合同诈骗案件就达42起,被骗汽车75部,涉案金额约900万元,占全部经济案件立案数的53.16%。而根据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收集及公安部公布的资料,早在2006年全国汽车租赁行业被骗车辆案值就已达近亿元人民币。

这些数据给在中国兴起不久的汽车租赁业蒙上了重重阴影。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自2007年底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被废除后,该行业一直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约束;而早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时,原本主管该行业的运管部门也无权对其进行管理了,行业就此进入了无政府部门管理和无序竞争状态。

“正是在这种状态下,近年来汽车租赁诈骗案件数量猛增,而由于该类案件大多较为复杂,破获起来耗时耗力,几乎牵制了我们大队三分之二的警力。”丰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戴强华说。

质押兑现法律尴尬下的骗租惯伎

27岁的王某去年在泉州创下了一个纪录: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从8家汽车租赁公司共骗走了27部小轿车,总价值162万元,通过质押给第三者,他一共骗得现金85万余元。

2008年9月10日,原本做汽车电池生意的王某来到丰泽区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在留下了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和2000元押金后,他租走了一辆价值5.5万元的轿车。拿到车后,王某找人办了一张假的车主身份证和汽车登记证,并开始通过质押轿车借钱给他的民间放贷人。很快,民间放贷人李某掉进了王某设的圈套,被骗取了5万元。

这是王某的第一次行骗。此后,尝到甜头的他辗转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甚至以自己租车然后转租给别人赚取差价为由,一次性骗取多辆轿车。为了不让汽车服务中心的人起疑心,王某在租车初期还通过质押来的钱按时交纳租金,当资金不够时他又用一张身份证向新的租赁公司伸出黑手,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延续他的骗局。由于成交量大,王某曾一度被多家租赁公司视为自己的大客户,租车时对其审核也越来越放松。

高额的租金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平均每天每部车要交200元的租金,27辆轿车光租车费每月就高达十几万元。“资不抵债”的王某开始“人间蒸发”。损失惨重的债主和租赁公司只能四处追寻。直到2009年4月19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过警方几个月的努力,27部汽车已全部被追回,但王某骗得的85万余元赃款已被挥霍一空。2009年5月,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由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是一个很难区分的问题,在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租车合同到了期限,租车人没有按时还车或交纳租金,这并不能确定其是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查明汽车的去向(至少是抵押变现),才能依法立案启动侦查手段,但往往这时候租车人已经携款潜逃至外地了,很难抓捕。”戴强华说。

据记者了解,在2009年破获的骗租案中,犯罪分子改变了以往用假身份证租车的做法,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租车,得手后再在质押环节造假,由于民间放贷人对假证件的辨别能力有限,犯罪分子往往容易在这一环节得手。而在事情暴露后,接受质押的第三人也成为被骗者,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汽车的归属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警方追赃无从入手。

“非法民间放贷是汽车租赁诈骗最大的帮凶,但汽车租赁诈骗案泛滥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缺少约束、管理导致的无序竞争。”戴强华说。

无序竞争“朝阳产业”的发展悖论

随着“有证无车”的“租车族”人数增多,汽车租赁的市场越来越大。以2007年为例,泉州机动车数量为40余万辆,而持有驾驶证的人近100万人,即有证无车者达50余万,这一缺口造就了租车行业巨大的市场。相关市场调查表明,泉州汽车租赁市场的常备汽车总数为4000辆上下,而节日长假时,市场需求要超过15000多辆,许多客户不得不在节日来临前一个月就预定了车辆。

正是在这么一块“大蛋糕”的诱惑下,泉州的汽车租赁企业在近两年内迅猛增加。与之同步的,还有日趋白热化的行业竞争。为了争夺客户资源,租赁公司往往成交心切,有意无意地放松了对客户资质的审核把关。

“租车人只凭身份证、驾驶证与租赁公司签订好租车合同,交上几千元押金,就能把价值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轿车开走。而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又往往对假证件缺乏分辨能力。”泉州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林姜美告诉记者。

“比如我手上可以组织10辆车,一辆车租出去平均每月3000元,如果是二手的话成本只要3万元左右,在一年内就可收回,第二年就是净盈利了,那么十辆车一年至少赚30万,就算一年被骗一台的话,损失相对也是小的,而且公安机关还会帮我找回来。”泉州市安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举例对记者进行了说明,“大蛋糕”的诱惑让很多企业都存在侥幸心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租赁公司可以任意地放低租车门槛。戴强华在办案中发现,有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在同一时期不同公司,用同样的手段成功地骗取了多辆汽车,而且这种大规模系列案件正逐渐增多。“租赁公司之间信息不灵、管理不统一是造成犯罪分子频频得手的一大原因。”

林姜美告诉记者,由于害怕好的客户资源被抢走,租赁公司大多都不会如实在网上公开租车信息。目前正在运作的,也只是公开骗租的“黑名单”而已。记者登录该网站平台后看到,网站上最新的文章发自2009年7月1日,而最新一批“黑名单”则还是2009年5月份公布的。

立法缺陷由治而乱的行业阻力

“现在只要有一个场地,有几辆车子,甚至不需要是自己买的,就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汽车租赁公司。”林姜美如此形容汽车租赁行业,在他的记忆里,这个行业经历了由“治”到“乱”的过程。

2000年,林姜美创立了泉州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当时规范这个市场主要依靠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的管理部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实施了行业管理。而且要求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几个技术经济条件: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价值不低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等。”

2004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后,一切开始改变。因没有行政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汽车租赁不可以实施行政许可。原交通部因此在2007年废除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原交通部的说法,在该规定废除后,关于汽车租赁企业的管理工作是否需要纳入交通行业管理以及如何管理,应当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执行。但记者查询后得知,至今大多数城市尚无针对这一行业的地方立法。

在这种没有市场准入标准、没有管理和监督的状态下,各地的汽车租赁市场乱象纷呈。

根据丰泽区公安局统计,2009年1至9月被骗租的75部汽车中,有68部汽车是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私家汽车,占被骗汽车总量的91%。而林姜美告诉记者,目前泉州市区70多家租赁公司,用于租赁的汽车中私人挂靠的占了9成以上。

由于市场混乱,车辆的异地运营、汽车租赁联网运营等模式难以实际操作,因交通、车辆报损或承租人肇事逃逸造成的损失补偿处理等问题无法明确,这些都使汽车租赁企业即使在市场需求看好的条件下,也无法真正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目标。

戴强华则指出,应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立法部门应认识到汽车租赁与传统以汽车运输为主的营运的区别,尽快制定符合汽车租赁业特点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汽车租赁单位的准入门槛,对租赁汽车的管理、交费、保险、抵押、转让等进行规定,使职能部门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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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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