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委会警示购车时谨防合同“变脸”
2010年03月05日 09:21新桂网-南国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年来,汽车消费日渐火爆,消费纠纷也日渐增多。2009年,广西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有关汽车类的消费投诉131起。3月5日,自治区消委会针对汽车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发布今年1号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车时要谨防合同“变脸”,注意检查汽车配置是否与合同相符,同时要保留“证据”。

看清合同,谨防“变脸”

农民李某东拼西凑了几万元,终于下定决心买一辆“东风”小货车。可是在签合同时,合同书上的汽车品牌没有填写。销售商一再向李某保证,汽车品牌不会弄错。可最后,李某的汽车却悄悄变成了一辆外观几乎与“东风”汽车一模一样的另一品牌的汽车。

还有一些消费者在买车时,经常看到合同里指定消费者在其店或某公司购买保险等附加的不合理条件。还有些销售商巧立名目,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后,待消费者提车时,又巧立名目加收贷款手续费等费用。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都没有认真阅读合同里的内容,汽车标示含糊不清都没有发现。在买车时,消费者一定要看清合同中的条款,包括对商家的打折或让利,赠送等承诺也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下来,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具体明确。对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要理直气壮地向商家指出。

检查合同,防止“偷梁换柱”

很多厂家或汽车销售商逢年过节或经常性搞促销车展活动,打出让利、打折、送汽油等吸引广大消费者。然而,一些厂家为了减价又不降利润,出现明降价、暗减配置现象。

南宁市民陆先生2009年2月购买一辆某品牌时尚型1.4手动挡轿车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购车前,经销商的宣传海报和生产商的网站上均说该车型有“电动液压转向助力器”,可是,陆先生拿到手的车却是“机械液压助力系统”的配置。前者比后者要贵4500元左右。

所以,消费者在提车时,要仔细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察看外观、配件、机械部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承诺、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所说相符,同时对交接表中所列内容逐项进行验收,确定没有问题才能签字。

遵守合同,保留“证据”

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究竟是消费者自身使用不当,还是车辆本身缺陷造成的问题,因消费者无法确定引起故障的原因,经常造成举证困难的问题。南宁市民林先生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一直按时到指定的4S店做保养。车辆还在保修期内时,故障灯便亮了起来。经检查发现是车辆的三元催化器裂了。因该配件维修后也无法正常使用,林先生要求4S店更换该设备。

然而,这家4S店里的负责人却称,三元催化器会损坏是由于广西的汽油油品不好,并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所以要林先生付费才给更换。最终,在自治区消费委调解面临破裂的时候,林先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才促使商家最终同意更换一个新的三元催化器。

在利益驱动下,商家往往是推脱的居多,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注意发票、购车合同、说明书等证据的保留与收集。车辆在“三包”期内,到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和保养,以免失去索赔权。当车辆出现异常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没有分清责任之前,应尽量维持车辆原状,更不要擅自拆卸零配件,应以最快速度报请相关部门处理,否则会失去有利的证据。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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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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