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拒经济补偿中国召回车主 与美方案有别
2010年04月02日 06:59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内第一次经济补偿召回车主的梦想只维持了2天就成为了泡影。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针对全国RAV4车主推出一个“三选一”的免费检测服务,除此之外,不会对召回车辆车主(包括浙江地区)给予额外的经济赔偿。

除了提供免费服务之外,松木秀明还表示,目前已在全国召回63367辆RAV4,进展率达到84%,争取4月之内能够完成此次召回;已经预订RAV4的客户,若想退车可获全额定金返还;维修RAV4仅需30分钟,时间短提供代步车必要性不大;召回车辆及配套相关服务成本由厂家承担,经销商不需任何成本。

3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表示,一汽丰田方面对其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定金和补偿经济损失五项要求均表示接受。

松木秀明的这番表态,无疑否认了3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发布的丰田将经济补偿RAV4车车主的信息。

一位一汽丰田的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除了经济补偿之外,浙江省工商局的其他要求一汽丰田基本都答应了,而且还将范围扩大到了全国。他认为,这件事情(浙江省工商局要求丰田赔偿RAV4召回车主经济损失)最大的意义在于政策层面,国家该考虑一下修改三包政策了。

丰田汽车之所以没有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隐瞒不报也不召回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而浙江省要求丰田赔偿RAV4车车主经济损失依据的是浙江省的地方法规。

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陈广对本报记者表示,发生在浙江省的召回就应该按照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守国家和浙江的法律法规,虽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问题,但也没有规定就不能赔偿。

即使对车主进行经济补偿,每个车主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加在一起不会超过200元,全国7.5万辆召回的RAV4汽车,大概在1500万元左右。

汽车专家张志勇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一个汽车厂商来说,就算是经济赔偿其实也没有多少钱,之所以一汽丰田拒绝经济补偿,一方面是政府的法规没有硬性约束,另一方面,一汽丰田更多的是从厂商的角度出发,而没有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丰田“顾客第一”的理念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丰田这次针对召回车主的服务,和美国市场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别。

在美国市场,早在2月26日,丰田就承诺对召回汽车的车主提供额外的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尽量缩短维修的时间;提供“上门召回”服务,由经销商代表取回和还回被召回车辆;提供车辆送车主到经销商处或者送其去上班;如车主不能或不愿驾驶自己的车,在合理期限内为车主租车或提供乘坐出租车的补偿。

另外,丰田汽车还承诺将向与此次召回事件有关的美国经销商提供7500美元到7.5万美元不等的补偿金。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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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综合报道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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