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赔偿有别 消委会发文不应同损不同赔
2010年04月02日 10:28万车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期,国内消费者因丰田汽车缺陷召回之事受到“差别待遇”而愤愤不平。本周一,丰田接受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的召回汽车消费维权五项要求事件又引致不同省份“差别待遇”的坊间评论。昨日,深圳市消委会专门就此发文称维权法律依据充分,劝喻该公司停止“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的做法,让包括深圳在内的国内车主享有与美国车主“同等待遇”。

国内消费者近期为丰田汽车缺陷召回之事受到“差别待遇”而不平,浙江本周一又传来消息称,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接受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提出关于RAV4(注: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运动型多功能汽车)召回汽车消费维权的五项要求:承诺限时完成召回、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未交车情形解约时全额退订以及给予召回补偿。

对于这一处理,外界将其归为“浙江依据自身完善的地方法律为省内7500多名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权益,其他省市的消费者则难得保障”;也有媒体认为,与美国相比,不完善的国内立法让许多消费者失去了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和保障。深圳市消委会昨日发文称,当前维权法律依据并不缺乏,劝喻包括外商和合资在内的丰田公司平等对待消费者。如果将消费者划分类别,国内与国外有别,甚至国内不同省区还要区别对待,则挑战了企业本身的诚信底线。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慎将“‘三包’部门规章”当“救命稻草”。目前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1995年颁布的部门规章,近13年来商品不断推陈出新,该规定以目录形式列举具体商品已不能穷尽,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深圳市消委会在处理消费纠纷时一直淡化这一规定而强化法律效力更高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以及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以便避免被经营者援引不能穷尽列举的商品目录或性能故障作为其规避责任的借口。

由于汽车“三包”规定尚未出台,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最好自行与经销商平等谈判,以购车合同形式约定“三包”条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国是丰田在美国以外的第二大消费市场,深圳市场约占到国内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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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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