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经施工路段冲下水沟 三人死亡
2010年05月17日 03:53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判罚结果:施工单位有“安全疏忽” 赔偿死者44.52万元

事故回放:今年3月16日2时25分,广汕公路一路段发生一宗严重交通事故。刘某等3人驾乘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广汕公路由东往西方向,途经广汕公路增城市朱村街石山田施工路段时,不慎跌落施工桥底水深1.20米的水沟内,刘某等3人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严重损坏。

现场调查:公安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发现,刘某等3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超载行驶、未戴安全头盔且行经施工路段未在确保安全下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导致该宗事故的主要原因。

同时,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施工时未按照相应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 182-1998))设置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交警说法:在此事故当中,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认定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疏忽,需承担该宗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事故责任,根据有关赔偿标准,责令施工单位赔偿3名死者损失共计44.52万元,目前施工单位已向死者家属全额赔付。

据市公安交警部门统计,今年以来,广州市共发生涉及道路施工交通警示标志、标牌不规范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7宗,造成7人死亡、10人受伤。

相关链接:市区施工点将被严管

本报讯(记者邓莉 通讯员交宣) 市公安交警部门表示,将协同市城建委,督促施工单位重点做好警示标志提前设置、照明设备、标志标牌及时维护和修复等相关工作,尤其对于占道施工的,要尽量按原先的通行要求(包括车辆通行道、人行道)设置临时通道,同时保障临时通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完善,做到人车分离通行和通行路面硬化等要求。同时,将对曾经发生过因道路施工安全防护工作不规范或不完善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道路施工单位,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未能通过审查的停止其在广州市的施工资格;凡封闭占道施工的,其相关路段交通设施设置必须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施工;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占道施工的审批工作,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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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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