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醉驾司机一审被判无期 犯罪嫌疑人流泪听判(2)
2010年06月09日 09:32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杨曙忠被判无期是否合理?

杨曙忠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传出后,引起不少市民的关注与议论:这样的结果是轻了,还是重了?

对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杨曙忠被判处无期徒刑比较合理。

他告诉记者,本案量刑时,法院结合了最高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内现有的案例:“不管是‘四川孙伟铭案’还是‘南京张明宝案’判的都是无期徒刑,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我国‘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

量刑时有否考虑被告曾热心公益?

记者了解到,在醉驾撞人之后,杨曙忠及其家人对死伤者都进行了赔偿,前后共支付了数百万元,在赔偿问题上,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因此,在之前的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争论最激烈的焦点就是:给死伤者的巨额赔偿,能否使杨曙忠予以轻判?此外,辩方还提出:杨曙忠一直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法院量刑时是否也能考虑这点。

然而,记者昨天从法院了解到,杨曙忠的这些行为并未帮其减轻刑罚。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热心公益事业虽说是文明社会所倡导,但是这些事前行为,与杨曙忠所犯罪行及定罪量刑没有关联性,亦不能成为对他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此案有哪些现实意义?

记者昨日联系了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陈伯恩,他表示,这是浙江首次以此种罪名起诉醉驾肇事案,最后判以无期徒刑对整个台州市今后的打击酒驾工作有着非常大的意义。

“对酒后驾车、飙车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行为,这样的量刑与判决,能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他认为,这是对有过酒驾及可能酒驾的司机的一种教育与警告。

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飞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她认为,被告杨曙忠醉酒驾驶,致使多人死亡、人民财产损失严重的行为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罪要件,而且属于该罪的加重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最高可以是死刑。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相关情况,判处被告杨曙忠无期徒刑,是在法定量刑的范围内给予定罪量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王优飞表示。

孙伟铭醉驾案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和4辆小轿车发生撞击,造成4死1伤。

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伟铭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院二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明宝醉驾案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张明宝醉驾致5死4伤。12月23日上午,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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