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述:撞出来的“贬值费”
2010年06月29日 13:42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天天在马路上跑,司机大都知道:发生相撞事故,如果没有人员伤亡,通常的解决方式是过错方为对方修车了事。可许多朋友不知道,世间还存在一个让人感到心理平衡的赔偿,这就是“车辆贬值赔偿费”。有例为证:北京市法院曾对一起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而引发的索赔案做出终审判决,肇事方被判赔偿对方2.071万元。仔细想想,的确是这么个理儿:汽车一经碰撞,其性能和价值必然要打折扣。撞得越重,打折越狠。恐怕没有人傻到这种地步——到二手商品市场买东西,非要按一手价付给卖家。不过,请注意,车辆定损须经权威机构鉴定,而不是事主拿嘴随便说说。

近几年来,各地陆续出现了类似官司,多以原告获赔“贬值费”收案。法律人士认为,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尚无“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名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自身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由此可见,受害人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应被支持。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如果贬值费成立,好车、新车的车主当然乐了,而有些手头不宽裕的肇事者就要大发其愁。这样的话,很有可能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一项调查显示,60%的司机赞成贬值费。他们认为,爱车遭遇不测,就像房子发生火灾、家电被维修过一样。不仅给车主造成经济损失,心理上也会倍感顿挫。所以,这个贬值费当中,也包含着一定的“精神赔偿”。另有40%的车主则表示不赞同。他们感到委屈的是:贬值费一词源于国外,有人参考一些国外判例后发现,贬损费这类商业价值差额只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汽车出卖为条件。车辆若不出卖仍保留自用,则无贬值可言。显然,肇事全责方不愿多掏这份多少有些“虚拟”的赔偿。总之,“车辆贬值费”是个令有车族左右为难的名词。一方面,事故中车辆受损方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得到伸张;另一方面,这两种对立的身份,在不同的事故和事件中,有时候是会发生逆转的,因此矛盾更加复杂化。我个人认为,车辆贬值费是个新事物,凡是新事物都有个“磨合期”。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初步予以确定,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修改,以最终达到令大多数司机满意为根本目的。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确有一些车主依仗自己有全额保险、出了事有保险兜着,因而开车时横冲直撞。假如有“贬值费”这只老虎在前面恶狠狠地蹲着,或许其行为会大大收敛。因为他自己就会在心里算账:不小心刮了奔驰,该赔多少钱啊?于是,驾驶动作不再粗暴。老司机都遵循一条不成文的经验,若在路上见到高级车辆,最好保持距离,别跟得太近。一旦发生“亲密接触”,后果相当严重。无论是殷切期待、还是有心排斥,我们相信,一个能让公众接受的相关法律会很快出台,因为中国汽车社会的“时速”实在太快了!(林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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